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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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习春侮辱尸体案

发布日期:2006-10-05 10:16:41 阅读次数:1910
刘习春侮辱尸体案 【案情】   被告人:刘习春,男,48岁,湖南省汉寿县人,农民,住汉寿县东岳庙乡龙形村,2000年6月6日被逮捕。   1998年3月,汉寿县东岳庙乡龙形村村民刘文贵去世后,其子刘柏岩、刘石岩在未征得被告人刘习春及其家人同意的情况下,将死者安葬在与刘习春家有争议的一块山地里(此地由刘习春家长期作为自留地耕种,但至今尚未确权),引起刘习春及其家人的不满。事后,刘习春见经多方协商和调解均未能将坟迁走,遂与对方发生械斗,纠纷升级。2000年清明节前,刘习春愿出重金要求对方将坟迁走,也未如愿。刘习春便与其弟刘习凤、其父刘雪保等人商议强行迁坟。决定由其父准备钢钎、铁环、马钉等起坟工具,刘习春及其弟从外地购得硫酸10公斤,准备起坟后将硫酸倒在墓穴内以图吉利。并邀集亲友、村民数十人,约定于2000年4月30日晚动手挖坟。   2000年5月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刘习春和其弟刘习凤以及事先邀集的人员,携带起坟工具和硫酸相继到达预定地点开始挖坟。挖掘的响声惊醒了山下的刘柏岩、刘石岩兄弟及其家人,刘氏兄弟一边鸣锣呼喊,一边电话报警;刘石岩还气愤地爬上山向挖坟的方向投掷一枚自制的爆炸物,将挖坟人员惊散。被告人刘习春见状,顿起毁尸犯意,将已挖掘出土的棺材撬开,把准备倒至墓穴内用以“除邪”的硫酸泼在死者刘文贵的尸体上,致尸体严重毁损。   事后,被告人刘习春自感责任重大,遂向公安人员投案自首。    【审判】   汉寿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刘习春犯侮辱尸体罪向汉寿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刘习春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其辩护人辩称,本案受害方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将死者刘文贵葬在被告人及其家人长期耕种的自留山上,属侵权行为。刘习春经多次交涉并经有关方面协调均未能将坟迁走,基于义愤而强行挖坟毁尸,是不得已而为之。加之案发后刘习春能投案自首,认罪态度好,请求法庭对他减轻处罚。   汉寿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刘习春撬开死者刘文贵的棺材,用硫酸泼在尸体上,致尸体毁损,其行为已构成侮辱尸体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刘习春能投案自首,认罪态度好,可以从轻处罚。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00年10月31日作出刑事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习春犯侮辱尸体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宣判后,被告人刘习春服判,没有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未提出抗诉。    【评析】   盗窃、侮辱尸体罪是修订后的刑法新增设的罪名,规定在扰乱公共秩序罪一节中。盗窃、侮辱尸体一向被视为是对死者的亵渎,同时也给死者亲友造成精神上的伤害和侮辱,它破坏了我国善良的风俗习惯和民族传统,极易引起群众间的矛盾和冲突,以致发生械斗,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必须给予刑事处罚。刑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盗窃、侮辱尸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罪是选择性罪名,即盗窃尸体后又加以侮辱的或者为了侮辱尸体而先盗窃的,仍只定一罪,不实行数罪并罚。盗窃尸体,是指行为人以秘密方式,将尸体从原位移走,置于其控制之下;侮辱尸体,一般表现为对尸体辱骂、贬损,用秽物玷污尸体,猥亵、毁损、破坏尸体,抛弃尸体或挖开棺木使尸体敞露以及鞭尸等等。在实践中,行为人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出于泄愤报复,有是则是为盗窃财物或者出卖尸体等。但这只是量刑的酌定情节,不影响本罪的构成。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是出于故意,具有非法占有尸体或者侮辱、玷污尸体的目的,即可构成本罪。这也是盗窃、侮辱尸体罪区别于法医解剖尸体、殡仪馆工作人员火化尸体等合法行为的界限,尤为值得注意。   本案被告人刘习春为争夺山地,在迁坟不成的情况下,为泄愤报复将硫酸倒泼在尸体上,毁损尸体,汉寿县人民法院以侮辱尸体罪对其判处刑罚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