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周子贵为吸毒者代买用于吸食的毒品案
发布日期:2006-10-05 10:4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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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贵为吸毒者代买用于吸食的毒品案
【案情】
被告人周子贵,男,63岁,河南省新蔡县龙口镇后周庄村农民。2000年8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逮捕。
2000年8月7日上午,新蔡县十里铺镇养鸡专业户周新德(不批捕)让在其鸡厂打工的周子贵到安徽省临泉县庙岔镇(与新蔡县交界)的李春龙(批捕外逃)处购买毒品供自己吸食,并交给了周子贵8000元人民币。被告人周子贵即携带现金,乘车到李春龙处购买了毒品,于当日下午返回新蔡途中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收缴毒品50克。经河南省公安厅刑事科学技术鉴定,该毒品为吗啡,已上缴。
【审判】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周子贵犯运输毒品罪向新蔡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周子贵对指控的事实没有提出辩解意见。
新蔡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周子贵违反毒品管理法规,受他人之托购买毒品用于他人吸食,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运输毒品罪定性不准,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因为被告人周子贵是受吸毒者周新德的指使为周新德购买毒品,并不是以获利为目的而运输毒品,根据有关的司法解释,其行为符合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特征。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条第(四)项的规定,于2001年5月19日作出刑事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子贵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宣判后,被告人周子贵表示服判不上诉,公诉机关也未提出抗诉。
【评析】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周子贵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同意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认为应定运输毒品罪。理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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