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吴利平非法占用耕地案
发布日期:2006-10-06 13:3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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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利平非法占用耕地案
【案情】
被告人:吴利平,男,47岁,农民,福建省厦门市人,住厦门市同安区洪塘镇石浔村顶宫边42号。2001年2月14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利平为挖塘养虾,于2000年7、8月间采用向他人租赁、置换的方法,取得了位于本村新爆山边20余亩基本农田的使用权。2000年9月2日至7日间,被告人吴利平未经申请,即请杨××(男,同安区人)用挖掘机将该农田挖成两口虾池。经同安区测验管理站测量队实施测量:两口鱼塘共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21.35亩,被占用的耕地经同安区农业局派员现场考察,鱼塘范围内的耕地耕作层已被破坏,用于构筑塘岸,现塘底高低不平,田间排灌系统已遭破坏,根据现状,已不能进行正常耕作。案发后,被告人吴利平潜逃,后于2001年2月13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审判】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吴利平犯非法占用耕地罪向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吴利平的主观恶性较小,能投案自首,并积极对被破坏的农田进行复耕,具有悔罪表现。要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吴利平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