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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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兰西共和国申请引渡马尔丹·米歇尔案

信息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发布日期:2006-10-07 01:20:08 阅读次数:1642
法兰西共和国申请引渡马尔丹·米歇尔案 最高人民法院 引渡裁定书                            (2001)法引字第1号   引渡请求国:法兰西共和国。   被请求引渡人:马尔丹·米歇尔(Martin Michel),男,1945年3月3日出生,法兰西共和国国籍,住法兰西共和国巴尔米斯特平原市共和国大街353号,1998年9月入境,暂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昆明市联盟镇凤凰新村48号。2001年10月30日被引渡逮捕。现在押。   委托代理人:刘胡乐、赵大明,云南刘胡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1年6月1日,法兰西共和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请求引渡涉嫌犯强奸罪的法兰西共和国公民马尔丹·米歇尔。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的规定,于2001年9月25日以(2001)刑引字第1号指定审查引渡请求决定书,指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法兰西共和国提出的引渡请求进行审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21日作出(2001)云高法引字第1号引渡裁定书,裁定法兰西共和国对被请求引渡人马尔丹·米歇尔提出的引渡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规定的引渡条件,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引渡裁定进行了复核。   本院经复核确认:法兰西共和国引渡请求所指马尔丹·米歇尔涉嫌于1982年至1992年间,在法兰西共和国对15岁未成年人和与其有亲权关系的15岁以上未成年人实施强奸和强奸未遂的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法兰西共和国刑法》均可判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其他更重的刑罚。法兰西共和国对马尔丹·米歇尔的引渡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规定的准予引渡条件。   在本院复核期间,马尔丹·米歇尔及其委托代理人提出:认定马尔丹·米歇尔犯强奸罪的证据不足;如被引渡回国,可能受到残忍待遇;马尔丹·米歇尔系合法入境,并与中国公民奚某生有一女,对其基本权益应予保护,请求不予引渡。本院认为,法兰西共和国为请求引渡马尔丹·米歇尔提供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规定应当提供的证据材料;马尔丹·米歇尔提出的被引渡回国后可能受到残忍待遇的理由缺少依据;其合法入境不属于不予引渡的法定条件;对其与中国公民奚某所生女儿的相关权益,法兰西共和国已表示予以妥善解决,故对马尔丹·米歇尔及其委托代理人不予引渡的请求不予采纳。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正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法兰西共和国对被请求引渡人马尔丹·米歇尔的引渡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规定的准予引渡条件的裁定。                            审判长 南 英                            审判员 高憬宏                            审判员 薛淑兰                          二00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常朝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