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险代理为报答客户私刻公章自掏腰包理赔
法制网北京2月14日讯 记者李松 黄洁 通讯员范静 为了不得罪曾经帮助过自己的客户,保险兼业代理公司竟想出了利用私刻保险公司印章、伪造保单,自行进行理赔的方法。为此,该保险代理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庆华因涉嫌非法经营被告上了法庭。记者今天获悉,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已经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李庆华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2004年8月4日,李庆华任法定代表人的北京天宇九润咨询有限公司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签订了保险兼业代理合同,从事保险代理业务。但是在2005年至2006年间,李庆华却私刻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印章、伪造该公司保单,擅自收取北京双鹤药业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中科海讯科技有限公司等8家单位的保险费共计人民币273万余元,之后采用不上交保费、自行理赔的方式,非法经营补充医疗A型保险业务。了解该情况后,中国人寿北京分公司向警方进行了举报,李庆华被依法立案调查。
案件审理过程中,李庆华道出了自己这么做的“苦衷”。原来他之所以不上交保费,是因为中国人寿保险涨价却没有提前通知他,导致他仍然按照旧标准收了上述几家公司的保费,上缴中国人寿保险的钱不够。而且,这几家公司在他刚到北京创业时都曾经给过他很大的帮助,他实在不好意思让人家再补交保险金。想来想去,就想出了这么一个自行理赔的方式。
据了解,案发后,李庆华已经在家属的配合下,积极赔付了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对于公诉机关的指控,他没有提出异议。但他的辩护人则在法庭上提出,李庆华如实坦白了全部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他在特定背景下实施的犯罪行为主观恶性不大,希望法庭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在审理后,认定李庆华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保险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但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决定酌予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