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动者不签合同索取二倍工资
信息来源:浙江法治在线 发布日期:2011-09-07 02:09:55
阅读次数:3549
案情:王某于2007年进入某汽车公司从事吹塑工作。2008年9月,王某离职并申请劳动仲裁,以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公司支付二倍工资。
公司则称,《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公司已于2007年12月底开始发文通知并积极组织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但王某不签。2008年5月,公司再次发文通知王某签约,王某仍不愿签订劳动合同,因此过错在王某,公司不应支付二倍工资。
在王某向法院起诉后,某汽车公司仍坚持自己的理由,但却无法举证。前不久,此案经法院审理,一审判决支持了王某的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支付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
评析:《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本案中,某汽车公司虽多次发文并通知王某签订劳动合同,而王某不签,公司并无过错。但是,公司在诉讼中未能就此事实提供相应的证据。所以,公司只能承担败诉的结果。
目前,随着《劳动合同法》的深入实施,用人单位越来越重视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在实际用工中仍只通过口头或简单张贴公告的形式告知劳动者,当劳动者不签劳动合同时不注意保留证据。一旦发生争议,用人单位只能自认倒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