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锡才不服武汉市汉阳区房地产管理局颁证案
发布日期:2006-08-30 05:4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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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锡才不服武汉市汉阳区房地产管理局颁证案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1)阳行初字第4号
原告 李锡才,男,1939年7月4日出生,汉族,武汉木材防腐厂退休职工,住汉阳区翠微村39号4楼2号。
委托代理人 李全忠(系原告之子),男,196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武汉欣荣公司职员,住汉阳区翠微村39号4楼2号。
被告 武汉市汉阳区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汉阳区北城巷2号。
法定代表人 张重林,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 王卫平,男,武汉市汉阳区房地产管理局干部,住汉阳区白鹤村12号402室。
第三人 武汉木材防腐厂,住所地汉阳区翠微横路16号。
法定代表人 杨明,系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 刘在军,男,武汉木材防腐厂干部,住汉阳区翠微横路16号3栋2-4-4号。
第三人 胡志明,男,196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汉阳区建港路19号3楼。
原告李锡才诉被告武汉市汉阳区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区房地局)违法颁证一案,原告于2001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01年5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1年7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全忠、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王卫平到庭参加诉讼。合议庭根据案情和有关法律规定,通知第三人武汉木材防腐厂、第三人胡志明参加诉讼。第三人武汉木材防腐厂的委托代理人刘在军、第三人胡志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1999年7月8日,武汉市汉阳区房地产管理局根据武汉木材防腐厂的申请,经过审查,将武汉市汉阳区翠微横路16号1栋1-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