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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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大“M”商标被抄袭 麦当劳状告商评委被驳

发布日期:2009-07-01 01:01:08 阅读次数:4748
认为四川一家酒厂抄袭大“M”商标,麦当劳向国家工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异议,但被商评委驳回。为此麦当劳将商评委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今天上午,本网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一审驳回了麦当劳公司的诉讼请求,维持了商评委的裁定。

    四川省邛崃市金龙酒厂申请在酒类商品上注册“五绵及图”商标,该商标由正反两个大“M”组成。

    麦当劳公司认为,金龙酒厂申请注册的“五绵及图”商标与大“M”商标在拱形的弧度、线条和设计风格上具有高度的近似性,是对大“M”商标的复制和摹仿。

    法院经审理认为,判断两商标是否相同或者近似,应立足于商标本身的形、音、义和整体表现形式等方面,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并采取整体观察与比对主要部分的方法。此案中,麦当劳的大“M”商标为纯“M”艺术化图形,而金龙酒厂的商标由汉字和字母组成。图形部分系汉字“五”与“绵”的汉语拼音首字母,汉字“五”与“绵”分别位于拼音图形的左右两侧。二者在文字构成、图形组合等方面视觉效果差别明显,并不构成近似商标。而且麦当劳的大“M”商标在第33类酒商品上不享有在先商标注册权。据此法院认定商评委的裁定正确应予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