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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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解除与原单位的劳动合同

发布日期:2006-03-13 07:42:21 阅读次数:1782
劳动法》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劳动者未解除与原单位的劳动合同,就跳槽到其他单位,是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应承但违约责任。《劳动法》劳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第三十二条还规定了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的情况。   即: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有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