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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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租赁合同(1)

发布日期:2007-06-09 23:50:02 阅读次数:1776
财产租赁合同(1) GF-90-0701             财 产 租 赁 合 同      出租方: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承租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 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租赁财产及附件的名称、数量、质量与用途         第二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共  年零  月,出租方从  年  月  日起将   交付承租 方使用,至  年  月  日收回。      第三条 租金和租金的交纳期限         第四条 租赁期间租赁财产的维修保养         第五条 出租方与承租方的变更      1、在租赁期间,出租方如将出租财产所有权转移第三方,不必征求承租方同 意,但应告知承租方所有权转移情况。所有权转移后,出租财产所有权以得方即成 为本合同的当然出租方,享有原出租方享有的权利,承担原出租方承担的义务。   2、承租方如因工作需要,将租用财产转让第三方承租使用,必须事先征得出 租方的同意。   第六条 违约责任         第七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第八条 其它约定事项         第九条 本合同在规定的租赁期届满前   日内,双方如愿意延长租赁期, 应重新签订合同。   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合同 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  份,合同双方各执  ;合同副本  份,送     单位 备案。      出租方(章):           承租方(章):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电  挂:             电  挂: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 │ 鉴(公)证意见:                         │ │                                  │ │                                  │ │                                  │ │ 经 办 人:                鉴(公)证机关(章) │ │                                  │ │                          年  月  日 │ │                                  │ │                                  │ │(注: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鉴(公)证实行自愿原则)          │ └──────────────────────────────────┘                      有效期限: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监制部门:             印制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