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服务器托管合同(二)
发布日期:2007-07-16 00:2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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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器托管合同
甲方: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乙方:通信有限公司
地址:邮编:
电话:传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它相关法律的规定,甲乙双方就乙方为甲方实现数据专线接入INTERNET及提供INTERNET网络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合同项目与定义
(一)服务器托管是指将属于甲方所有的服务器置于乙方网络环境,从而为Internet上的用户提供信息服务。甲方自己负责其服务器的硬件配置和软件安装、升级、服务器管理和故障的排除,并购买相关软件使用权。
(二)本合同所涉及的服务器托管以下统称"服务器"。
(三)本合同中"双方"仅指本合同上述甲方和乙方。
第二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通过远程系统对托管的服务器进行配置、管理以及更新内容等操作。
(二)在甲方授权的情况下,乙方可以协助甲方的信息服务器进行设备的安全管理,以保证甲方信息服务器的正常运行。
(三)如甲方使用在乙方处托管的服务器开展网络增值服务,应向乙方出示相关国家颁发的经营许可证,经乙方同意后方可进行。
(四)甲方如果在服务器上安装软件,所需要的软件版权/著作权/使用权由甲方自行解决。
(五)甲方的技术人员要进入乙方机房相应的客户区域进行服务器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时,需提前与乙方销售人员联系并预约好时间。
(六)甲方的信息经营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国际联网暂行规定》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不得从事任何违法经营活动。因甲方的信息内容而引起的一切政治责任、法律责任、经济纠纷,乙方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甲方承诺不进行:利用服务器从事Internet上为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共道德所禁止的或不欢迎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散布电子邮件广告(SPAM)、黑客行为、侵权行为、发布色情或迷信的内容、举办博彩/赌博游戏、进行违反国家规定的政治或宗教宣传、发布涉及国家机密和安全的信息、发布危害社会秩序和治安、社会公共道德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等。甲方同时承诺不为他人发布上述不符合国家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信息内容提供任何便利,甲方承认乙方有权配合公安部门维护网络安全采取的各项措施。
(八)甲方委托乙方管理的信息服务器设备应符合邮电公用通信网络的各项技术接口指标和终端通信的技术标准、电信特性、通信方式等,不得影响公网安全。由于甲方设备引起的任何法律纠纷、经济纠纷,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九)甲方对甲方自己存放在服务器上的数据的完整性和保密性负责。除非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本协议的权益转让给第三方。
(十)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甲方的营业执照或甲方身份证的复印件。
(十一) 甲方自行承担将服务器搬运至乙方机房的相关费用和安全管理。
(十二) 甲方应按时向乙方交纳本合同约定的费用。对于无故欠款,乙方有权对甲方收取滞纳金,情节严重的予以中止服务并追究相应责任。
(十三) 甲方应向乙方提交甲方执行本合同的联系人和所有管理甲方网络、设备和服务器的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并在上述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通知乙方。因甲方以上人员(包括已经离开的甲方原雇员)的行为而产生的不良后果均由甲方承担。
(十四)甲方设备在乙方机房托管期间,因疏忽维护而引起乙方机房设备损坏及造成其他用户的损失,乙方将保留对经济损失的追索权。
(十五)除非双方另有书面约定,甲方承认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任何资料、软件、数据的权利属于乙方,甲方无权复制、传播、转让、许可或提供他人使用这些资源,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一)提供放置信息服务器所需的标准机房环境,包括:照明系统、电力系统、恒温恒湿系统、监控系统、门禁系统、消防系统、防静电地板、服务器系统安全等。
(二)对服务器的进行日常维护和监控,以保证甲方信息服务器的正常运行。
(三)负责设备安装、联网调测,域名设定。并在收到甲方交纳的服务器托管费用后的 个工作日内完成安装调测,使服务器能正常运行工作。
(四)因甲方维护不当导致乙方或乙方其他客户的网络出现侵害情形,乙方保留先行处理的权利。
(五)向甲方提供服务器的网络状态监控职责,在乙方认为甲方服务器状态不可获得情况下,视为状态异常,及时通知甲方进行自行处理;如果甲方服务器出现病毒扩散、堵塞网络出口、垃圾邮件等乙方有权进行停机处置并通知甲方,在状态没有根治前不予上线运行。
(六)乙方消除非甲方人为操作失误或错误所出现的故障;甲方自行安装软件或进行系统配置如导致系统无法使用,需要乙方进行恢复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但不包括配合甲方重启服务器等日常服务。
(七) 向甲方提供每天24小时,一年365日全天侯技术支持响应。
1、服务器系统状态监测
2、紧急情况通知
3、授权下的服务器操作
4、技术问题咨询 技术服务热线客户服务邮箱:
第四条 合同有效期
(一)本合同有效期起始日从服务器开通之日计算。在合同到期时,双方如果需要继续合作并对本合同无异议,则本合同自动顺延。如双方认为某些条款需要修改,届时双方另签合同。
(二)如果在合同期间或期满之后甲方需要乙方的其他服务,双方另签合同。
(三)如果甲方付款逾期,双方视此合同期满。
第五条 违约责任
(一)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中的任何一款均视为违约。任何一方在收到对方的具体说明违约情况的书面通知后,如确认违约行为实际存在,则应在二十日内对违约行为予以纠正并书面通知对方;如认为违约行为不存在,则应在二十日内向对方提供书面异议或说明,在此情况下,甲乙双方可就此问题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按本协议争议的解决条款处理,违约方应承担因自己违约行为而给守约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二)在合同有效期间,如果一方提出终止要求,应提前十天通知对方,否则应赔付对方相当于一个月月费的赔偿金。
(三)因乙方原因,使甲方的服务器与网络联通中断,乙方将维护甲方的正当权益;在与网络资源供应商及链路各节点交涉的基础上,乙方承诺给予甲方免费延长相应使用时间,具体安排以双方协商为准。
(四)由于一方不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或严重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义务,造成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不必要时,视作违约方片面终止本合同,守约方除有权向违约方索赔外,并有权终止本合同。
(五)甲方迟延履行付款义务,每迟延一日,应向乙方支付应付款百分之三的违约金,并以此累计。
(六) 在本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甲方应在三日内将其服务器及附属设备搬离机房,否则乙方有权进行处置并且对该服务器及附属设施的丢失或者损坏不负任何责任。
第六条 关于免责的约定
(一) 甲方服务器与网络持续联通中断,是因以下原因造成时,乙方不负赔偿责任:
1、甲方服务器的软件故障(系统故障、软件升级、系统维护)造成的网络联通中断或甲方硬件设备所造成的网络联通中断;
2、甲方要求乙方人员维护机器(系统重新启动、软件服务终止等)造成的网络联通中断;
3、甲方网络管理人员远程或现场维护失败所造成的网络联通中断;
4、“Internet”的骨干网络升级所造成的网络联通中断;
5、不可抗力所造成的网络联通中断;
6、乙方网络升级所造成的网络联通中断(乙方应在升级前两周通知甲方中断时间)。
(二) 甲方认同:电力供应中断是因以下原因造成时,乙方不负赔偿。
1、 甲方的服务器设备不符合邮电公用通信网络的技术接口指标、终端通信的技术指标、电器特性、通信方式所造成的电力供应中断;
2、甲方网络设备的异常和软硬件故障;
3、甲方网络管理人员对其服务器应用时的操作失误;
4、因不可抗力所造成的甲方网络设备电力供应中断;
5、乙方数据中心所在电力供应单位的长时间市电中断;
6、乙方的电力设备扩容所造成的电力供应中断(乙方应在扩容前两周通知甲方电力中断的时间)
7、由于甲方的疏忽,造成所提供的指定联系人的联络信息已经过时、不准确,或因其它不可抗力的原因而无法联络甲方时,乙方将解除紧急状态通报服务。
(三)因乙方的责任造成客户设备的损失,乙方的赔偿范围限于当时置换该设备硬件部分的成本而不包括有关的软件、数据和类似的设置等。
(四)甲乙双方认同:Internet 是全球性互联网络,因其它通路上的偶然阻塞,都有可能造成客户的访问速率下降;有时在对服务器进行设置或安装应用程序时可能会产生一段时间的中断,以上现象在任何服务器上都有可能产生,是属正常现象。
第七条 甲方联系人的权利
(一) 本合同确定的联系人,视为甲方书面指定的授权人,其有权以书面形式,委托乙方的工程师对其服务器进行重启操作。
(二) 书面授权必须有甲方授权人的签字。当出现紧急情况,甲方授权人无法以书面形式授权时,可以通过电话向乙方工程师授权,电话内容将被录音,操作完成后需补交书面授权书。
(三) 如果甲方变更其本合同联系人,应及时通知乙方知晓并文档备案,否则由此引出的后果由甲方负责。
第八条 协议的解除
(一)出现不可抗力事件,致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均可解除本合同,并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二)甲方因占用带宽过于严重致使影响到乙方的其他客户的利益以及乙方自身业务的开展,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乙方在按照时间折算扣除甲方在使用期内服务器托管费用后,将剩余服务器托管费返还甲方,使用期间的服务器托管费用按 __ 元/月收取,不足一月按一个月计算。
(三)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解除本合同。
(四) 本条所称"不可抗力事件"系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或不能克服的客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水灾、爆炸、雷电、地震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管制、国家政策的突然变动和罢工等。
第九条 纠纷解决方式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其它
(一)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甲方需求发生变更(仅限于线路升级、扩容、或其它网络修改),应与乙方签署补充协议。同时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含个人、技术(但不限于此)的全部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二)如因法律法规的变更或其它政府行为,导致本合同部分条款无效的,合同中的其它条款仍然有效,甲乙双方应依照公平合理、互惠互利的原则,就无效内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三)本合同签订前,双方之间达成的书面或口头协议,如与本合同内容有冲突之处,均以本合同内容为主。
(四)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持一份,乙方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使用中文书写。
第十一条 服务项目及费用
(一) 项目:
服务器台数 空间(U) 端口 服务期限(月) 总价(大写元人民币) 备注
(二) IP地址:乙方免费提供给甲方___个固定IP地址,IP地址为:
(此IP地址也许会有变化,以实际分配的IP为准)。
(三) 付款方式:
本合同签订后 天以内,甲方应将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以 □银行电汇 □现金 □银行转帐 汇入乙方公司帐户。
(四)其它: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中电华通通信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甲方授权代表: 乙方授权代表: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通信有限公司
帐号:
开户行:建行
信息源入网安全责任书
本安全责任书适用于使用中电华通虚拟主机、主机租用、主机托管、专线租用等业务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信息源责任单位。信息源责任单位保证遵守以下各项规定:
一、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管理规章,严格执行信息安全管理规定。
二、 不得利用互联网服务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如发现以下违法犯罪活动和有害信息,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一) 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 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 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 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 散布国家明令禁止的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的;
(九) 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十) 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三、 信息源责任单位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的有关规定,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用户应办理许可手续、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用户办理备案手续,对拟开办电子公告服务的用户,要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
四、 信息源责任单位提供的信息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政策规定。用户应对其开展业务资质、发布信息的内容和版权负责,对因其经营的信息而引起的政治责任、法律责任和经济纠纷负全部责任。
五、 信息源责任单位应建立有效的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并接受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中电华通有权对信息源责任单位对外公开的信息内容通过浏览进行检查,并要求信息源责任单位就不适宜的信息内容进行修改和删除。
六、 若违反上述规定中电华通公司有权采取必要措施,关闭相关信息源接入通道,情节严重者中止合作业务,追究信息源责任单位的法律责任。此责任书经信息源责任单位签署后生效,并纳为相关业务协议或合作协议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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