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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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国营企业)

发布日期:2006-03-17 12:28:16 阅读次数:1629
劳动合同(国营企业) 编号:   国营企业职工劳动合同书   职工姓名:   单  位:延边新华印刷厂   根据吉林省《国营企业全员劳动合同管理试点工作方案》和我厂全员劳动合同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延边新华印刷厂法人代表与    共同协商,双方同意签订本劳动合同书,其内容如下:   一、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  年  个月。   二、试用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年  个月。   一、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及劳动条件   1.本厂实行八小时工作制和一周一休制。   2.铅印、商标车间生产岗位实行常年两班制生产,华泰造纸厂实行三班连转制,其他工种实行一班制生产,但遇到紧急任务时,本厂可以组织加班加点,并支付合理加班费。   3.铸字、拣字、排版、纸型、铅版、照相制版等有害职工身体健康的工种,均有通风排气等防护措施,并享受相应劳动保护。   4.除排版、装订外基本上都是机械化、半自动化操作。   5.本厂根据生产、工作需要,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为职工提供必需的安全、卫生的劳动条件和工作环境。   二、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权  利:   有权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以及我厂《职工奖惩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职工进行管理和奖惩。   义  务:   1.对职工要进行国家法律、法规、职业道德、社会治安、企业各项规章制度等教育。   2.对职工要进行技术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职工素质。   3.加强劳动安全与保护,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证职工的身体健康。   4.尊重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   三、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权  利:   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享有同等的工作、学习,参加民主管理,获得劳动报酬、政治荣誉、物质鼓励及享受劳动保险福利的待遇。   义  务:   1.努力学习政治文化技术,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技术水平。   2.热爱本职工作,服从分配,努力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3.遵守国家的法律、法律和有关政策及厂内各项规章制度。   4.爱护公共财产、机械设备、生产工具,节约原材料、能源。   四、劳动报酬及保险福利待遇   1.试用期工资:  级  月  元。   2.学徒工资:第一年  月  元。          第二年  月  元。          第三年  月  元。   3.转正后工资:    元。   4.定级后工资:    元。   5.调资晋级:   6.保险福利待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并结合我厂实际情况执行。   五、劳动纪律   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2.遵守我厂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的续订、变更、解除、终止及违约责任   1.劳动合同期满之前,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期限内,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   3.劳动合同期限内,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4.下列情况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①在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上岗条件的。   ②职工不履行劳动合同,经企业提出警告后,仍不改正的。   ③职工被除名、开除、辞退、以及被劳动教养、判刑的。   ④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终结,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具有劳动能力,企业分配适当工作,本人不服从的。   ⑤经有关部门批准企业宣告破产,或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的。   5.下列情况企业不得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①劳动合同期限未满,又不符合解除劳动合同有关规定的。   ②患有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符合评残等级的。   ③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   6.下列情况职工可以提出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   ①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企业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职工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的。   ②企业不能按照劳动合同规定,保证支付劳动报酬和其他福利待遇超过三个月以上的。   ③企业不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规定,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   ④经批准出国或赴港、澳、台定居的。   ⑤经企业同意自费考入大中专院校学习的。   7.下列情况职工不得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①由企业公费培训没有达到协商规定服务期限的。   ②在企业中担任重要生产经营、科研任务,任务未完成的。   8.劳动合同期满后自行终止。   9.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方可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   10.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一方,违反劳动合同,对厂里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后果和责任大小予以赔偿。 ┌──────────────────────────────────┐ │七、其他事项                            │ │  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产生的劳动争议,首先由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进行调解,对调解不服的,由县以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 │                                  │ │                                  │ │                                  │ │                                  │ ├─┬────────────────────────────────┤ │ │                                │ │企│                                │ │业│                                │ │意│                                │ │见│                   年  月  日(章)   │ │ │                                │ ├─┼────────────────┬─┬─────────────┤ │法│                │ │             │ │定│                │ │             │ │代│                │职│             │ │表│                │ │             │ │或│                │ │             │ │法│                │ │             │ │定│                │ │             │ │委│                │工│             │ │托│                │ │             │ │人│    年  月  日(章)  │ │  年  月  日(章) │ ├─┴────────────────┴─┴─────────────┤ │                                  │ │                                  │ │                     年  月  日  生效  │ └──────────────────────────────────┘ ┌──────────────────────────────────┐ │                                  │ │              劳动合同续定表              │ │                                  │ │  续定期限  自  年  月  日                │ │                    共  年  个月      │ │        至  年  月  日                │ │  续定合同有关事宜:                       │ │                                  │ │                                  │ │                                  │ ├─┬────────────────────────────────┤ │ │                                │ │企│                                │ │业│                                │ │意│                                │ │见│                                │ │ │                  年  月  日(章)    │ ├─┼────────────────┬─┬─────────────┤ │法│                │ │             │ │定│                │ │             │ │代│                │职│             │ │表│                │ │             │ │或│                │ │             │ │法│                │ │             │ │定│                │ │             │ │委│                │工│             │ │托│                │ │             │ │人│   年  月  日(章)   │ │  年  月  日(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