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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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信用证抵押2)

发布日期:2007-06-09 14:33:46 阅读次数:1653
借款合同(信用证抵押2)             出口信用证抵押外汇贷款合同   借款人:   法定地址:   贷款人:   法定地址:   贷款人和借款人就借款人以信用证为抵押向贷款人申请外汇贷款一事共同协商 签订合同如下:   第一条 双方同意以下定义   1.信用证:由  银行开出通过    通知编号为  的  信用证。   2.债务:指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应付的贷款本金、利息及与此有关费用。   第二条 贷款金额和用途   1.本合同贷款金额的最高额为   2.本合同项下贷款限于借款人正常生产经营所需流动资金。   第三条 期限   本合同项下的贷期限从合同签订日起  个月。   第四条 利息与费用   1.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为   2.贷款从第一笔提款日起息,利息以1年360天为基础,根据实际占用的 天数计算。   3.贷款的结息日为每季第三个月的20日和贷款到期日。   4.借款人到期应付利息由贷款人主动从借款人开立在贷款人处的存款帐户内 扣收。   第五条 信用证的抵押和还款   1.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借款人将第一条款第一点下的信用证正本抵押给贷款 人并由贷款人保管,作为贷款的还款保证。   2.在提交单据后,借款人保证叙做出口押汇并授权贷款人将押汇收入直接用 于归还贷款。   第六条 陈述与保证   借款人在此作如下陈述与保证:   1.借款人是从事商务经营和有民事行为能力的经济法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律登记、注册,具有执行、履行所有民事行为的能力。   2.本合同的制定、签署、执行符合借款人所在地的法律、法规、条令、制度。 借款人已办妥所有签署本合同的合法有效的手续。   3.保证根据出口信用证条款的要求按时发运货物,履行信用证规定的各项义 务。   4.保证及时将抵押信用证规定的出口单据向贷款人提交议付。   5.按时支付利息和归还贷款。   6.保证按本合同第二条第2条款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第七条 违约   下列事件属于违约:   1.借款人未按信用证规定的日期出运商品。   2.借款人在本合同第六条款中所做的陈述与保证不真实或不履行。   3.借款人将抵押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向其他金融机构议付。   4.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用贷款。   5.借款人发生或将要发生解体、重组或破产。   6.借款人违反本合同其他条款。   第八条 违约的处理   1.在上述一项或数项违约事件发生后,借款人必须在收到贷款人发出的违约 通知后的7天内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消除和弥补因借款人违约所造成的或可能造 成的损失。   2.在这种情况下,贷款人有权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   (1)对违约金额处以  %的罚息。   (2)宣布部分或全部贷款到期,主动从借款人帐户中扣还贷款及其他费用。   (3)冻结借款人在贷款人处的存款户,如借款人的债务没有得到全部清偿, 贷款人保留进一步追偿的权利。   (4)采取任何其他足以维持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权益的措施。   上述措施的采取并不影响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对此,借款人无条 件放弃抗辩权。   第九条 其他   1.本合同在贷款人和借款人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至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 全部债务清偿后止。   2.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3.本合同中文正本一式两份,签约双方各执一份。 借款人公章: 贷款人公章: 法人代表或授权人: 法人代表或授权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