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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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信托1)

发布日期:2007-06-09 14:34:52 阅读次数:1377
借款合同(信托1)              信托贷款财产抵押契约                (为抵押方,以下简称借款人)向信托投资公司 (为受押方,以下简称放款人)借入外汇人民币信托贷款         经双 方协商,借款人同意将其         抵押给放款人,双方确认财产抵押的 条件如下:   一、借款人同意将          全部(或部分)抵押给放款人。   在贷款期间(指贷款本息未全部清偿前,下同)抵押品归放款人所有,借款人 只能在正常营业下,运用抵押品进行经营管理,无权对抵押品进行出售和转让。借 款人在运用抵押品的过程中,应注意维修和爱护使用,避免不应有的损失。   二、借款人在贷款期间,抵押财产必须全部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财产险, 抵押品的保险单的受益人应转让给放款人(保险单应交放款人保管)。借款人同意 在贷款本息清偿前,对抵押品按期续保,保险费由借款人负担。一旦发生险灾,保 险赔款应先归还放款人的贷款本息(包括逾期罚息)。   三、放款人对借款人来说是第一债权人,未经放款人同意,借款人不能将抵押 品再抵押给第三者,或将抵押品转让、变买处理,也不得将放款人的应收款和任何 物抵押给第三者。   四、借款人如果未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及逾期罚息,或因违反贷款协议及财产 抵押契约的各项规定,给放款人造成经济损失,放款人有权不必征询借款人的意见, 可以自行处理抵押品,包括将抵押品再抵押出去,或将抵押品变卖处理,抵押品 价值原则上按原值的  %作价,但为照顾到借款人的利益,经放款人同意,借款 人可自行变买抵押品,处理抵押品的收入,优先归还贷款的本息及逾期罚息,剩余 部分交借款人处理。   五、本契约的各项抵押条件是连续的,在贷款未清偿前一直有效。在此期间如 借款人地址、名称、机构等发生变化,本契约应继续执行。   六、在执行本契约的过程中如双方发生争执,经友好协商不能解决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规定,双方均可向国家规定的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或 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七、本契约由双方法定代表报经借款人所在地公证机构公证(公证费由借款人 负责)后生效,成为对双方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八、从放款人收回全部贷款本息(包括逾期罚息)之日起,本财产抵押契约即 告失效,原移交给放款人的财产保险单应退交借款人。   九、本契约一式三份,借款人、放款人及公证机关各执一份。   借款单位           放款单位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公证机关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