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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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普通08)

发布日期:2007-06-09 14:52:31 阅读次数:3026
借款合同(普通08)              基本建设储备借款合同 立合同单位___________(简称借款方)      ___________行(简称贷款方)   借款方为下年度基本建设工程储备设备(材料)所需贷款,经贷款方审查同意 发放。为明确双方责任,恪守信用,根据《中央级基本建设储备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规定,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本年度贷款方向借款方计划发放基本建设储备贷款人民币(大写)         万元,用于          。本贷款期从开始支用之日起,至还清 全部贷款本息止,贷款期为    年。   第二条 本贷款是为建设项目下年度储备国内生产设备(材料)的专项贷款, 实行专款专用。不得用于扩大基本建设工程量、弥补投资缺口、计划外工程储备、 垫付工程款、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设备(材料)预付款、长线产品和能源紧张地区耗 能高的产品项目、 地方级建设项目的储备、不符合贷款对象的其他基本建设所需 的储备贷款、其他开支等。   第三条 自支用贷款之日起,贷款方按实际支用数按季计收利息。在合同规定 的借款期内,月利率为    ‰。借款方不按期归还贷款,逾期部分加收利息3 0%,对超储积压设备(材料)占用的贷款加收利息50%。   第四条 借款方保证在   年  月之前,用国家规定的还款资金还清全部 贷款本息。逾期不还,贷款方有权限期归还贷款或从贷款方拨、贷款户或存款户中 扣收。   第五条 贷款方保证在下达的贷款指标额度内发放贷款,如未按期提供贷款, 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六条 贷款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经营管理、计 划执行、设备采购、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借款方应向借款方提供有关设计、 会计、统计等方面的文件资料。   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贷款方有权扣回贷款本息,并对违约使用部分 加收罚息100%。   第七条 本合同条款以外的其他事项,双方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 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生效,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后失效。合同一式五份, 借贷双方签章后各执一份,报送主管部门、总行、分行各一份。   借款方:(公章)        贷款方:(公章)   负责人:(签章)        负责人:(签章)   地 址:            地 址: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