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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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团体人身伤害)

发布日期:2007-06-09 10:58:31 阅读次数:1574
保险合同(团体人身伤害)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第一章 保险对象   第一条 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 劳动的,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向保险公司集体办理投保手续。               第二章 保险期限   第二条 保险期限为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时起到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期满时, 另办续保手续。               第三章 保险金额   第三条 保险金额最低为壹仟元,最高为五仟元。在此限度内,一个单位选定 一个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第四章 保险责任   第四条 本保险为定期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因意外伤 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残废的,保险公司按下列各款规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1.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2.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又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两肢永远完全残废:或一目永久 完全失明同时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3.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 金额半数。   4.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条二、三两款以外的伤害以致永久完全丧失劳动能 力、身体机能,或永久丧失部分劳动能力、身体机能的,按照丧失程度给付全部或 部分保险金额。   第五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不论由于一次或连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 保险公司均按第四条的规定给付保险金。但给付的累计总数不能超过保险金额全 数。给付金额累计总数达到保险金额全数时,保险效力即行终止。               第五章 除外责任   第六条 由于下列原因所致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废,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 的责任:   1.被保险人的自杀或犯罪行为;   2.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的故意或诈骗行为;   3.战争或军事行动;   4.被保险人因疾病死亡或残废。   第七条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残所支出的医疗和医药等项费用,保险公司不负给 付责任。               第六章 保险费率   第八条 保险费率根据行业(工种)或工作性质分别订定。            第七章 保险手续和保险费的缴付   第九条 投保时,投保单位应填写投保单一份和全体被保险人名单一式三份, 经保险公司核定承保后签发保险单。   第十条 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可以指定受益人,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以法定 继承人为受益人。   第十一条 在保险单有效期间,投保单位如因人员变动,需要加保或退保,或 因被保险人要求变更受益人,应填写变动通知单一式三份,送交保险公司据以签发 批单,作为保险单的附件。   被保险人中途离职,不论已否办理批改手续,均自离职之日起丧失保险效力, 保险公司应退还已缴的未到保险费。   第十二条 投保单位应在保险起保日一次缴清保险费。有特别约定的可分期缴 费。保险公司于收到保险费后,保险单开始生效。   分期缴费的,如在约定期限内不能交付时,保险单即行失效。             第八章 保险金的申请和给付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或残废时, 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应通过投保单位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并提供下列单 证:   1.保险单证及投保单位的证明;   2.被保险人死亡时,应提供死亡证明书;   3.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废时,应提供治疗医院出具的残废程度证 明。   保险公司接到申请后,经过调查核实,按规定给付保险金。如果从伤亡事故发 生日起经过二足年不提出申请,即作为自动放弃权益。   团体(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   兹经被保险人(或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约定:本保险单承保的团体(个人)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按照以下规定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1.保险金额以壹仟元至壹万元为限。保险费依照团体(个人)人身意外伤害 保险费档次,加收一倍。   2.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发生意外伤害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致伤, 需要治疗时,其实际支付的医疗、医药费,五元以下的保险人不负责,五元以上的 (含五元)保险人全数负责。其给付累计总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3.除外责任   (1)被保险人因患疾病所支付的医疗、医药费用;   (2)按公费医疗规定应自费购买的药品;   (3)整容费及安装假肢、假牙、假眼的费用;   (4)挂号费、护理(陪住)费、取暖费、误工费、停尸费;   (5)私人诊所、康复医院、气功治疗的费用。   4.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医疗、医药费给付时,须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证、 投保单位或有关部门的事故证明,街道(乡)以上公立医院的治疗诊断证明及医疗、 医药费原始凭证。   5.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申请给付保险金过程中如有欺诈行为,保险人除追回 已给付的保险金外,有权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追偿因调查核实过程中所造成的经济 损失。   6.本条款其他未尽事宜,按照本公司团体(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规 定办理,其规定内容与本条款规定有抵触的,应以本条款规定为准。   附一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单   保险单号码:_____                  编号:__ ┏━━━━━━━━━━━┯━━━━━━━━━━━━━━━━━━━━━━┓ ┃    投保单位   │                      ┃ ┠───────────┼──────────────────────┨ ┃   被保险人人数  │ 人(另附被保险人名单一式三份)      ┃ ┠───────────┼──────────────────────┨ ┃  被保险人的受益人 │按所附被保险人名单中所填明的受益人为依据  ┃ ┠───────────┼──────────────────────┨ ┃   保险金额总数  │人民币(大写)……………………       ┃ ┠───────────┼──────────────────────┨ ┃    保险费率   │每年每仟元  元  角           ┃ ┠───────────┼──────────────────────┨ ┃     保险费    │人民币(大写)……………………       ┃ ┠───────────┼──────────────────────┨ ┃    保险期限   │自 年 月 日零时起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时止┃ ┠───────────┼──────────────────────┨ ┃ 被保险人从事主要工种│                      ┃ ┠───────────┼──────────────────────┨ ┃    备  注   │每一被保险人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  元。┃ ┗━━━━━━━━━━━┷━━━━━━━━━━━━━━━━━━━━━━┛                         投保单位签章:_____                         ___年___月___日   附二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单 保险单号码:_____   本公司根据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和投保单的各项内容,承保被保险人的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特订立本保险单。 ┏━━━━━━━━━━━┯━━━━━━━━━━━━━━━━━━━━━━┓ ┃    投保单位   │                      ┃ ┠───────────┼──────────────────────┨ ┃   被保险人人数  │ 人(详附被保险人名单)          ┃ ┠───────────┼──────────────────────┨ ┃   保险金额总数  │人民币(大写)……………………       ┃ ┠───────────┼──────────────────────┨ ┃    保险费率   │每仟元  元  角             ┃ ┠───────────┼──────────────────────┨ ┃     保险费    │人民币(大写)……………………       ┃ ┠───────────┼──────────────────────┨ ┃    保险期限   │自 年 月 日零时起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时止┃ ┠───────────┼──────────────────────┨ ┃    特别约定   │                      ┃ ┗━━━━━━━━━━━┷━━━━━━━━━━━━━━━━━━━━━━┛                         投保单位签章:_____                         ___年___月___日   附三           团体(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简介   保险目的   为了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承包责任制的需要,进一步增进社会福利,安定人民 生活,使参加保险的人一旦遭遇到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事件,保险公司可为其提 供经济保障。   1.保险对象:   本保险主要对象是在职人员、专业承包户、个体劳动者,临时就业人员,也可 以参加。凡参加保险的人必须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和劳动,年龄在十六周岁到六十 五周岁之间。   2.保险期限:   一般为一年,特殊需要,可投保短期保险。   3.保险金额:   每人保险金额最低为壹仟元,最高为伍万元。在此限度内,一个单位选定一个 保险金额。   4.保险费率:   根据行业(工种)或工作性质分别订定。(详见附表一)投保短期险应先按被 保险人所从事行业(工种)或工作性别确定费率档次后,上浮一档,再按短期费率 表比例计收保险费。   5.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或者残废的,保险公司负责给付 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给付金额的累计总数不能超过保险金额全数。(详见附表二)   6.除外责任:   (1)被保险人的自杀或犯罪行为;   (2)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的故意或诈骗行为;   (3)战争或军事行动;   (4)被保险人因疾病死亡或残废;   (5)被保险人因意外伤残所支出的医药等项费用。   7.保险手续:   (1)投保单位应填写投保单一份和全体被保险人名单一式二份,经保险公司 核定承保后签发保险单。   (2)投保单位或被保险人应在起保日一次交清保险费。有特别约定的,可分 期交费。保险公司于收到保险费后,保险单开始生效。个人投保的,发给保险凭证。   8.保险金的申请和给付: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或残废时,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应通过投保单位向 保险公司申请保险金,并提供下列单证:   (1)保险单证及投保单位的证明;   (2)被保险人死亡时,应提供死亡证明书;   (3)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废时,应提供区、县以上公立医院出具 的残废程度证明。保险公司接到申请后,经过调查核实,按规定给付保险金。如果 从伤亡事故发生日起经过足二年不提出申请,即作为自动放弃权益。   9.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名单(交费清单)   投保单位_____投保险别_____        ┏━━┯━━┯━━┯━━━┯━━━┯━━━┯━━━━━━┓   投保简身险┃年期│五年│十年│十五年│二十年│三十年│本页为 年期┃   被保险人 ┠──┼──┼──┼───┼───┼───┼──────┨        ┃人数│  │  │   │   │   │总计  人 ┃        ┗━━┷━━┷━━┷━━━┷━━━┷━━━┷━━━━━━┛   月交保险费总额(大写)人民币_____     ($_____)                  年___月___日共___页第___页 ┏━┯━━┯━┯━┯━━━━━┯━━━━┯━━━━━┯━━━━━┯━━┓ ┃编│被保│性│年│出生年月日│健康情况│受益人姓名│月交保险费│备注┃ ┃号│险人│别│龄│     │    │ 及称谓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说明 1.本名单为团体投保的被保险人名单,是投保单的组成部分。   2.本名单代被保险人投保单,健康情况栏应如实填写,如有隐瞒情事,保险 公司不负给付责任。   3.本表按不同年期分别填写。       单位及经办人章:_____   10.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个人)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个人),是投保人与保险人就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个 人)事宜所达成的具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关系的协议。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个人)包括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个人)、人 身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单(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单(个人)。   当事人在填写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时,应注意以下问题:在人身意外伤害保 险条款(个人)内,需填写保险对象、保险期限、保险金额、保险责任,除外责任、 保险费率、保险手续和保险费的缴付、保险金的申请和给付,同时,按要求填写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单(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单(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