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与我联系

团体(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

发布日期:2007-06-09 11:07:01 阅读次数:3612
团体(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     团体(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   兹经被保险人(或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约定:本保险单承保的团体(个人)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按照以下规定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一、保险金额以一千元至一万元为限。保险费依照团体(个人)人身意外伤害 保险费档次,加收一倍。   二、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发生意外伤害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致伤, 需要治疗时,其实际支付的医疗、医药费,五元以下的保险人不负责,五元以上的 (含五元)保险人全部负责。其给付累计总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三、附外责任   1.被保险人因患疾病所支付的医疗、医药费用;   2.按公费医疗规定应自费购买的药品;   3.整容费及安装假肢、假牙、假眼的费用;   4.挂号费、护理(陪住)费、取暖费、误工费、停尸费;   5.私人诊所、康复医院、气功治疗的费用。   四、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医疗、医药费给付时,须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证、 投保单位或有关部门的事故证明,街道(乡)以上公立医院的治疗诊断的证明及医 疗、医药费原始凭证。   五、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申请给付保险金过程中如有欺诈行为,保险人除追回 已给付的保险金外,有权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追偿因调查核实过程中所造成的经济 损失。   六、本条款其它未尽事宜,按照本公司团体(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规 定办理,其规定内容与本条款规定有抵触的,应以本条款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