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光盘制作合同
发布日期:2006-10-09 13:1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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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盘制作合同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甲乙双方严格遵守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有关音像制品的有关规定。经友好协商,就委托制作光盘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共同信守:
一、节目源:
节目源类型 复制品类型 节目名称 提供日期 备注
二、规格、数量、单价、总金额
费用名称 规格 数量 单价 总价
母带转录费
母盘费
压片费
菲林制作费
盘盒
彩封设计费
彩封
包装(塑封)费
其它费用
金额总计(元):
大 写:
三、质量标准:
复制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行业标准及双方所约定的标准。
四、交货时间: 年 月 日
五、交货地点:
六、交货方式: □ 受托方送货到北京市内指定地点 □ 委托方自提
七、结算方式及期限:
1、合同签订后委托方预付货款的 %即 元;
2、余款在交货时全部结清。
八、双方责任:
(一) 委托方责任:
1、委托方须提供以下文件:
A、出版社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并盖章的复制委托书的原件(复印件无效);
B、版权协议及版权委托书;
C、外国产品的版权认证文件;
D、法律规定的其它文件。
2、委托方应在合同签订后,向受托方付保证质量的、可用于复制的节目源类型及必备相关资料,如:节目源,菲林及打样,包装材料等等。
3、委托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与方式付款。
(二) 受托方责任:
1、受托方对委托加工的光盘按约定的时间与数量交付委托方(数量误差在万分之二内为合理误差)。
2、如因受托方责任导致少交或错交货物,由受托方负责调换。如由此给甲方带来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按实际损失额给予赔偿。
3、受托方不得私自加录、销售光盘,不得将委托单位提供的母带、模版以任何方式转让、出售、复制给任何单位和个人。
九、复制产品的版权:
委托方委托受托方复制的产品的版权由委托方负责,归委托方所有,受托方不得擅自使用,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转让,如委托方未取得版权使用许可,由此产生的责任由委托方承担,如果受托方擅自使用或向第三人转让按盗版相关规定处理。
十、违约责任:
1、如委托方不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交付节目源类型及必备的相关资料,或提供的节目源类型不符合质量要求,双方另行协商,协商不成,受托方可以解除合同。
2、委托方须按合同规定时间付款,每延迟一天,应向受托方支付合同总金额5‰的违约金,乙方须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每延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5‰的违约金。
3、受托方不履行合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的,应按未履行部分货款的5‰向委托方支付违约金。
十一、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约定向双方各自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本合同的附件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委托方(盖章): 受托方(盖章):
委托方代理人(签字): 受托方代理人(签字):
公司地址: 公司地址:
电话: 电话:
签定日期: 年 月 日 签定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