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企业改制分流时,与企业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能否参加改制?
发布日期:2007-04-12 02:2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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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企业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的规定,如果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符合以上条件,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企业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补签后在合同期限内的,该劳动者可以与其他职工一并参加改制。
来源: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