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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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承揽合同(2)

发布日期:2007-06-10 12:24:05 阅读次数:2141
附:加工承揽合同样本                 加工承揽合同      订立合同双方:   承揽方:××县木具厂     以下简称甲方   定作方:××县百货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为乙方加工柜台,货架,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加工成品 ┌──────────┬───────────┬───┬───┬───┐ │品        名│ 规格(长,宽,高cm)│ 单位 │ 数量 │ 备注 │ ├──────────┼───────────┼───┼───┼───┤ │玻璃柜台      │130X40X 90      │ 件 │ 120 │   │ ├──────────┼───────────┼───┼───┼───┤ │塑料台面柜台    │180X100X95      │ 件 │ 10 │其中不│ │          │           │   │   │带抽屉│ ├──────────┼───────────┼───┼───┼───┤ │玻璃台面柜台    │180X100X95      │ 件 │ 20 │   │ ├──────────┼───────────┼───┼───┼───┤ │棉布货架      │180 X40X200      │ 件 │ 10 │   │ ├──────────┼───────────┼───┼───┼───┤ │大百货电器货架   │180X80X 200      │ 件 │ 5  │   │ ├──────────┼───────────┼───┼───┼───┤ │小百货货架     │180X50X 200      │ 件 │ 80 │   │ └──────────┴───────────┴───┴───┴───┘   第二条 加工成品质量要求:   一,材种:柜台,货架一律采用水曲柳.   二,用材尺寸:按图纸所标尺寸做.   三,严格掌握木制品的木材干燥程度,榫缝、肩角结构必须严密,坚固、表面必须平整光滑,木材无形变,翘曲,拨缝,松榫;塑料面要求平直,整齐,四周不得有翘起,脱胶现象;玻璃位置以图纸标示为准,保证方正,平直,安装方便.   四,甲方按乙方质量要求和图纸,先做规格样品,由县物价局核定价格后,双方代表当面封存样品,作为验收的依据.   第三条 原材料由甲方提供.   第四条 图纸由乙方于一九八五年二月一日前送交甲方.甲方在依照乙方的要求进行工作期间,发现提供的图纸不合理,应当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回复,提出修改意见.甲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得到答复,有权停止工作,并通知乙方.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赔偿.   第五条 工程价款:按核定价格单计算款25000元.   第六条 验收标准和方法:本加工成品全部完工后,甲方通知乙方到厂验收,乙方接到通知三天内必须到厂验收.验收标准以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图纸和样品为标准,数量以合同规定为标准.双方在检验中发生争议时,由县物价局提供检验证明.   第七条 交货的时间和地点:一九八五年六月十日至六月二十五日全部交货.任何一方如要求提前或延期交(提)货,必须在事先与对方达成协议,并按协议执行.交货地点在乙方百货大楼,由百货公司供销科收货,验收合格,办理交接手续.   第八条 包装要求及费用负担:由甲方负责包装,以定作物不受损坏为准;每件包装费均按4元计算,共计980元,全部费用由乙方负担.   第九条 运输办法及费用负担:由甲方负责运输,每件运输费用均按2元计算,共计490元,全部费用由乙方负担.运输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   第十条 本合同签字之日,乙方向甲方给付预付款20000元(贰万元).甲方不履行合同时,除承担违约责任外,必须如数返还预付款.乙方不履行合同的,把预付款抵作违约金和赔偿金,有余款的应返还.   第十一条 结算方式及期限:乙方收到全部定作物,验收合格后,即办理移交手续,据以结帐,并在收货后十五天内通过银行付款.   第十二条 甲方的违约责任   一,甲方如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交付定作物,乙方同意利用的,应当按质论价;不同意利用的,甲方应当负责修理或调换,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经过修整或调换后,仍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乙方有权拒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赔偿.   二,甲方交付定作物的数量少于合同规定的,乙方仍然需要的,甲方应当照数补齐,补交部分按逾期交付处理;乙方不再需要的,有权解除合同,因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赔偿.   三,因甲方包装不善造成定作物毁损的,由甲方赔偿损失.   四,甲方逾期交付定作物的,应当向乙方偿付违约金,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付部分的价款总额的千分之一偿付违约金.   五,甲方不能交付定作物的,应向乙方偿付不能交付定作物部分价款总值20%的违约金.   六,由甲方负责送货的,如运输中造成定作物损坏,甲方应当负责修理,达到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否则乙方有权拒收.   第十三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   一,乙方如中途变更定作物的数量、规格、质量或设计等,应当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二,乙方如中途废止合同,应偿付甲方未履行部分定作物价款总值30%的违约金.   三,乙方如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向甲方提供图纸和其他技术资料,除交付定作物的日期得以顺延外,乙方应当偿付甲方因停工待料的损失.   四,乙方如超过合同规定日期付款,应当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甲方偿付违约金.   五,乙方如无故拒绝接收定作物,应当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六,乙方如变更交付定作物的地点,应承担因此而多支出的费用.   第十四条 不可抗力: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内,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定作物或原材料毁损、灭失的,甲方在经有关部门证明后,可免予承担违约责任.但甲方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如不可抗力的损失是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以外生的,不得免除甲方责任;在乙方迟延接受或无故拒收期间发生的,乙方应当承担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五条 本合同发生纠纷时,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办理本合同公证的公证机关申请调解,或向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于一九八五年一月二十五日经公证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即失效.   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县公证处,县物价局,县建设银行各存一份.   甲方:××县木具厂(盖章)   代表人:黄华新(签名)   地址:七都镇   电话:66.8971   开户银行:××县支行七都镇营业所   帐号:104750   乙方:××县百货公司   代表人:王新法   地址:城关中山街5号   电话:33.7347   开户银行:××县支行   帐号:003485                        一九八五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