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改制过程中劳动合同到期的职工劳动关系如何处理?
发布日期:2007-04-12 02:3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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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制过程中劳动合同到期的职工劳动关系如何处理?
企业改制过程中劳动合同到期的职工,企业可以续签劳动合同或进入辅业企业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主体企业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应当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并按劳社厅函[2001]280号文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废止后有关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费问题的复函》的规定执行:(1)对于《规定》废止前录用的职工,应计发劳动者至废止前工作年限的生活补助费,最多不超过12个月;(2)对在《规定》废止后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的,可以不支付生活补助费。
对于合同期限届满后符合退休条件的,可以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养老金;不符合退休条件的,企业应当协助职工办理失业登记,领取失业救济金。
来源: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