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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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不要求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必须入股?

发布日期:2007-04-12 02:34:03 阅读次数:1572
根据859号文件的规定,对于分流进入改制为非国有法人控股企业的富余人员,原主体企业要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职工个人所得经济补偿金,可在自愿的基础上转为改制企业的股权或债权。 (1)用资产支付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所有权归职工,要在充分尊重职工意愿的基础上决定其使用方式,不得强迫职工入股。 (2)由于改制企业经营具有一定的风险,职工可根据企业情况和个人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现金补偿,也可转成等价的改制企业债权或股权。职工持有企业股权后,应依法享有企业分红权、决策权等股东权利,并承担相应的风险;职工持有企业债权后,企业应该支付相应利息,并按照与职工订立的有关协议还本付息。 (3)由于辅业单位一般情况下资产变现较为困难,因此,在辅业分离改制过程中鼓励职工将经济补偿金转成改制企业的股权或债权。 (4)允许企业用国有资产支付解除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企业在操作中要准确理解和掌握政策,处理好国家、企业与职工的利益关系,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 来源: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