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为什么提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
发布日期:2007-04-12 02:3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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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社部发〔2003〕21号文件规定,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也按照文件规定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主要考虑两个方面:
(1)企业实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时,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与其他职工一样,在改制过程中劳动关系也要发生变化,大多要进入改制企业。其中,对进入改制为非国有法人控股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也要与原主体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应享有经济补偿的权利。
(2)经济补偿金要更多的讲求公平,防止差距过大。特别是在主辅分离时,辅业改制企业多数采取用国有净资产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并在自愿的基础上转为股权或债权,参加改制的职工一般仍有工作岗位。按照公平原则,在收入分配没有基本理顺的情况下,经济补偿金在不同劳动者之间、不同企业之间差距不宜过大。因此,劳社部发21号文件规定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超过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不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3倍标准计发。国资发分配〔2005〕250号文规定企业月平均工资超过改制企业所在市(地)职工平均工资两倍的,原则上按不高于两倍的标准确定。
来源: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