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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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退费用如何在国有净资产中提留?

发布日期:2007-04-12 02:35:37 阅读次数:1983
根据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国资发产权[2004]9号、国资分配[2005]250号等文件规定:职工在退养期间,所在单位应按规定继续为其交纳各项社会保险,具体规定按照国家和地方确定的标准执行。 在此次企业改制分流时,由改制企业与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符合内部退养条件的职工签订内部退养协议的,改制企业根据其享受的内退待遇提取至法定退休年龄前的退养生活费及应由企业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等,在拟改制企业净资产中提留,专款专用。 关于用改制企业净资产提留费用标准: (1)为内退职工应予预留的费用范围:生活费、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2)生活费的标准由企业自行确定,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费标准,预提生活费的标准最高不超过按所在地省(区、市)计算正常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核定的数额;社会保险费预留标准根据内部退养人员退养前12个月平均工资乘以规定的缴纳比例为基数一次核定;住房公积金预留标准按照内部退养职工退养前企业实际月缴纳额确定。 来源: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