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收养协议(1)[适用各方]
收养人:
第二条 收养人 是 单位的 (职务),现年 岁(已婚的,收养人为夫妻双方),住 省 市 区(县) 街 号。
第三条 被收养人 男(女) 年 月 日出生, 省 市 区(县)人,愿被 收养。
第五条 送养人 (姓名/名称),住 省 市 区(县) 街 号。因 原因将 送养。
第六条 被收养人自本收养契约书生效之日起,改从收养人姓 仍名 。
第七条 收养人与被收养人间,有互负抚养的义务,有互享继承的权利。
第九条 甲乙双方在本协议签订后 日内,到 民政局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本收养协议自 公证机关公证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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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鉴(公)证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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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 办 人: 鉴(公)证机关(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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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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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鉴(公)证实行自愿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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