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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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存合同

发布日期:2007-06-16 12:50:35 阅读次数:7234
合同编号: 保管人: 寄存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协商,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一、 保管物的名称: 。 二、 保管物的数量: 。 三、 保管期限: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四、保管物交付的方法:保管物在交付保管时,保管人应当验收,确认有无损坏,并当面记录。寄存人在提取保管物品时,应该当面检查,是否符合原样。 五、保管责任: 1、 保管物在保管期间发生的损坏,由保管人负赔偿责任; 2、寄存人隐瞒保管物自身的缺陷,导致保管期间发生损坏,由寄存人承担责任; 3、 4、 六、保管费用及付款办法: 1、在2、 在保管期满,寄存人提取保管物时,应交付其余保管费用; 3、 保管费总额为; 4、 保管费用一律以现金交付。 七、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保管物交付保管时,寄存人应先行交付保管费用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