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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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诉的条件

发布日期:2006-03-12 12:10:32 阅读次数:2112
反诉,是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活动中,被告向原告提出的,目的在于抵销或吞并原告的诉讼请求的反请求。 提出反诉应符合五个条件:1、提出反诉的人必须是本诉的被告,反诉的对象必须是本诉的原告;2、反诉的提起必须以本诉的存在为前提,反诉的诉讼标的和理由须与本诉有牵连;3、反诉的目的在于吞并或者抵销本诉的请求;4、反诉的提起必须是在本诉起诉以后,法庭辩论终结之前;5、反诉必须向受理本诉的人民法院提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