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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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诉讼事务委托代理协议

发布日期:2006-03-17 14:19:27 阅读次数:1804
非诉讼事务委托代理协议 一、现将本文书的制作要点介绍如下: 特别需要注意:一是律师参加具体哪一个非诉法律事务的代理必须明确;二是必须写明委托人委托律师参加非诉法律事务的代理权限。 二、格式: 非诉讼事务委托代理协议 (以下简称甲方)因 事由,委托北京市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的律师代理,经双方协商,订立下列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 律师作为甲方的理人。 第二条 根据双方的约定,乙方的代理事项及权限为: 第三条 甲方必须及时、真实、详尽地向乙方提供与委托事有关的全部文件和背景材料,并根据实际需要为乙方提供办公件和其他便利条件。 第四条 乙方必须认真、负责地为甲方提供代理权限围内法律服务,并为甲方保守秘密。 第五条 根据律师收费标准,双方约定,甲方同意向乙方支律师代理费 元,支付方式: ,支付时间为: 。 第六条 律师从事与甲方业务有关的活动而发生的鉴定、翻译、资料、差旅等费用,由甲方支付。 第七条 甲、乙双方如发生终止委托关系,涉及律师费用结算事宜,应依《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之规定解决。 第八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规定。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签约时间: 签约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