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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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事案件受理费用是如何规定的?

发布日期:2006-03-12 12:11:56 阅读次数:1905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是否都必须交纳案件受理费呢?如果不交纳受理费就一律会被驳回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可见,除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如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无力交纳诉讼费用)可以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外,进行民事诉讼都应当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