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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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公证书(2)

发布日期:2007-06-12 08:35:43 阅读次数:1731
()ΧΧ字第ΧΧ号   兹证明购货方ΧΧΧΧ(单位全称)根据ΧΧ年Χ月Χ日与ΧΧΧΧ(单位全称)签订的《ΧΧΧΧ合同》第ΧΧ条的约定,于ΧΧ年Χ月Χ日将该合同购货款ΧΧΧΧ(币种、数额)提交于我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ΧΧ省ΧΧ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ΧΧ年Χ月Χ日 注:1、此格式适用于购销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用提存方式先行给付货款的提存;   2、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写明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住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