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什么是邮寄送达?有何规定?
发布日期:2006-03-12 12:2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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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寄送达是在人民法院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情况下,将送达文书交邮局挂号寄给送达人的方式。邮寄送达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在计算期间时应扣除邮件在途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第八十条规定:“ 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这是关于邮寄送达的法律规定。通常送达文书要以直接送达为主,但在有些情况下,很难直接送达当事人(如当事人在国外,在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等),这时就要采取诸如代为送达、邮寄送达等送达方式,以保证当事人能及时的收到法律文书。
关于邮寄送达的方式,最高人民法院于今年9月17日发布公告,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该规定将与明年1月1日起施行。全文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