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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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管辖

发布日期:2006-03-12 12:32:27 阅读次数:1466
发生协议管辖的情况有三种:一是在特殊地域管辖情形下,原告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中选择一个进行打官司;二是在一般地域管辖情形下,一个案件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被告,而这些被告又不在同一个法院辖区内,原告即可以选择一个被告所在地法院进行打官司;三是在一般合同纠纷中,合同双方当事人在民事纠纷发生之前或之后,以书面方式约定纠纷的管辖法院,一旦发生纠纷即按照所选择的法院去打官司。 为了便于区分,我们把前两类称为选择管辖,第三类称为协议管辖。前者以法院的共同管辖的存在为前提,并且仅指原单方面的选择,不需要征得被告同意;后者则是双方当事人的共同行为,以双方共同同意为基础。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协议管辖有条件限制的,表现为: 第一, 协议管辖只适用于合同纠纷,合同以外的其他民事纠纷不得协议选择管辖法院; 第二, 协议管辖仅适用于合同纠纷中的第一审案件,对第二审案件不得协议选择管辖法院; 第三, 协议管辖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协议无效; 第四, 当事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选择管辖法院,法律规定的可供当事人选择的法院仅限于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签定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第五, 当事人必须作出确定的、单一的选择,不能含糊不清,更不能协议选择两个以上管辖法院,否则协议无效; 第六, 当事人选择管辖法院时,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在选择管辖的情形下,法律把选择管辖法院的权利赋予了原告,因此,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原告可以自由决定选择一个对自己有利的法院去打官司,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干涉。当然,如果原告没有选择,而是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都提起诉讼,也是可以的,但最终的管辖法院仍然只有一个,即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在协议管辖的情形下,法律则把选择管辖法院的权利赋予了合同当事人双方,为此,合同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地约定管辖法院,不受任何干涉。可见,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对地域管辖有约定的,应当优先适用;如果当事人不加约定,则原告有权按特殊地域管辖规定的范围来选择确定管辖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