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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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与被告

发布日期:2006-03-12 12:37:42 阅读次数:1557
原告与被告是任何一个民事官司都不可缺少的当事人,他们之间的利害关系是对立的,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目的就是要解决二者之间的纠纷。 凡是为了保护自己的民事权益,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引起民事诉讼程序发生的人,就是原告。通常人民法院受理原告的起诉请求后,原告的称谓从此确立,不再变更,即使诉讼中的对方当事人提出反诉,反诉与本诉合并审理的,本诉原告的称谓也不变更。因此,原告不仅是起诉的一方,而且是首先起诉的一方。又因为民事诉讼实行“不告不理”原则,原告不起诉,人民法院不能主动提起诉讼,只有原告主动起诉,法院才能启动民事诉讼程序。所以,原告又是主动引起并参加诉讼的一方。 凡是经原告声称侵犯了他的民事权益,或者与他的民事权益发生争执,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人,就是被告。 原告和被告是一组对应的称谓,互相不能分离。民事官司中既不能缺少原告,也不能缺少被告。有时有些民事官司中,被告下落不明,并不是没有被告,而是不知道他在什么地方。因此,原告在提起诉讼时必须向法院提出明确的被告。凡是原告在起诉时不能指出明确被告的,诉讼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