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行政二审
发布日期:2006-09-05 11:28:54
阅读次数:1775
(一)第二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又称上诉审程序或终审程序,是指上级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当事人不服其下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未生效的判决、裁定而提起的上诉案件进行审判的程序。人民法院对第二审行政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再行上诉。
第二审程序不是每个行政案件的必经程序。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当事人认为其裁判正确,或者在法定上诉期限内没有提起上诉,便不会引起第二审程序的发生。
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的联系:
1)当事人在第一审、第二审中提出的诉讼主张,相互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
2)第二审程序中的诉讼法律关系是第一审诉讼法律关系的继续和发展,诉讼当事人没有改变。
3)第二审程序和第一审程序的目的是一致的,都是为了正确、及时地处理行政案件,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一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4)第一审程序是第二审程序的前提和基础,第二审程序是第一审程序的继续和发展。如果第一审程序中审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则第二审程序的工作就容易做,只要驳回当事人的上诉、维持原判即可。否则,第二审人民法院就需要改判或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的区别:
1)审级不同。第二审程序和第一审程序是两个不同审级的审判程序。第一审程序是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的起诉并对其进行审判的程序;第二审程序则是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的上诉并对其上诉的案件进行审判的程序。上诉必须是向作出第一审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如果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当事人可以依法行使上诉权;但我国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第二审程序即为终审程序,当事人对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不得再行上诉。
2)审判对象不同。第一审程序中人民法院审判的对象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第二审程序中人民法院审判的对象不仅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且包括第一审人民法院所作的裁判。
3)审判程序引发的缘由不同。第一审程序是由于行政管理相对一方不服行政机关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行使起诉权而引起;第二审程序则是由于行政诉讼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所作的裁判行使上诉权而引起。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一方当事人只能是行政管理相对一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而提起上诉的当事人可以是第一审程序中的原告,也可以是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还可以是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4)审结期限不同。第一审判决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第二审判决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
5)审理方式不同。人民法院对第一审行政案件不能进行书面审理,而对第二审行政案件,如果人民法院认为事实清楚,则可以进行书面审理。
6)审判结果不同。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审理终结的行政案件,只能以判决的方式结案;而第二审人民法院对审理的上诉案件,则可作出判决,也可作出裁定。第一审判决的形式包括判决维持、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判决履行、判决变更;第二审判决的形式包括维持原判和依法改判,并可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第二审程序在行政诉讼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1)保障行政诉讼当事人享有上诉权,上诉是法律赋予诉讼当事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的第一审裁判,有权依法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上一级人民法院通过第二审程序审查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判的正确性,合法性,以上诉权维护自己的正当权利和合法权益。同时,第二审程序还可以使诉讼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作的陈述或未提供的证据得到陈述和提供的机会。
2)有利于上级人民法院通过第二审程序,纠正第一审裁判中的错误。由于我国人民法院在第二审程序中,既审查下级人民法院的行政裁判在适用法律上有无错误,也审查下级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是事实审也是法律审。所以,上级人民法院可以通过第二审程序,对上诉行政案件进行事实和法律两方面的全面审查、使有错误的第一审裁判得以纠正。
3)有利于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行政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理,使诉讼当事人的意见和要求能够得到更全面、更慎重的考虑,从而尽量避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人民法院的错误裁判而蒙受损害,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有利于上级人民法院监督和检查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加强审判监督,总结工作经验,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行使行政审判权,上级人民法院通过对上诉案件的审理,可以发现和纠正下级人民法院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法规和审判作风中存在的问题,从而提高行政审判工作水平和办案质量。
5)有助于行政诉讼当事人服判息诉,减少纠纷和缠讼,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
(二)上 诉
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因此,行政诉讼的上诉是指行政诉讼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尚未生效的行政裁判,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状,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审理和裁判的一种诉讼制度。
上诉是基于上诉权而提起的,无论第一审人民法院的行政裁判是否正确,诉讼当事人都有权提起上诉。只要依法提起上诉,就必然引起第二审程序的发生。上诉权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这是由我国的审级制度决定的。当事人有权自己决定是否上诉,任何人不得限制和剥夺。保证当事人自由行使这项权利,是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任务,是严格依法办案的一个重要方面。审理好上诉案件,也是保护办案质量的重要环节。
按照我国的审级制度的规定,诉讼当事人对于地方人民法院所作的第一审判决、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第一审判决、裁定为终审判决、裁定,诉讼当事人不服,不得提起上诉。
上诉行政案件的当事人一般称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所谓上诉人,是指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未生效的第一审判决、裁定,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的当事人。所谓被上诉人是指提起上诉一方的对方当事人,即上诉人的对称。上诉人是第一审案件的原告时,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是被上诉人;上诉人是第一审案件的被告时,作为原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是被上诉人;上诉人仅仅是第一审案件的第三人时,应将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和原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均作为被上诉人;如果第一审案件中的原告和被告都提起上诉的,他们既是上诉人,又互为被上诉人,实践中一般均称之为上诉人,而不再称其为被上诉人,法律文书也不必再列他们为被上诉人。因为只要将双方均列为上诉人,他们的法律地位就已经明确了。
诉讼当事人提起上诉是第二审程序发生的必要前提,但不是所有的上诉都能够引起第二审程序的发生。只有合法的上诉才能引起第二审程序的发生,也就是说,上诉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如不具备必要的条件,则上诉不能成立。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当事人的上诉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当事人行使上诉权提起上诉,依法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必须是法定的上诉人和被上诉人。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不服第一审判决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也是有权提起上诉的人,委托代理人必须经被代理人的特别授权,才能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可以提起上诉的有“起诉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两种裁定。这两种裁定只影响原告的诉讼权利,因此,不服第一审裁定有权提起上诉的当事人只能是原告,不能是其他人。原告是公民的,包括其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原告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包括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必须是提起上诉的对方当事人,他可能是第一审程序中的原告,也可能是第一审程序中的被告或第三人。一审并案审理的行政案件,判决后当事人中一人或部分当事人上诉,上诉后是可分之诉的,未上诉的当事人在法律文书中可以不列;上诉后仍是不可分之诉的,未上诉的当事人可以列为被上诉人。因为在可分之诉中,人民法院作出的二审判决不涉及未提起上诉的共同诉讼人的权利义务,而在不可分之诉中,二审判决将可能引起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重新调整,同时也需要共同诉讼人均参加诉讼以利于查明案情,正确地作出裁判,所以对前者,未上诉的当事人在法律文书中可以不列;对后者,未上诉的当事人应作为被上诉人并在法律文书中列出。
2)必须有法律允许提起上诉的对象。当事人提起上诉的对象依法必须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裁判。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和裁定是终审的判决和裁定,因而不能成为上诉的对象。
3)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提起上诉,必须在法定期限内进行。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期限是法定的不变期限,既不能缩短,也不能延长,当事人应严格遵守。上诉期限从判决书或裁定书合法送达以后第2天开始计算。即第一审法院的判决和裁定在上诉期限结束前不发生法律效力,只有在上诉期限已过而当事人又未提出上诉的情况下才发生法律效力。而一审法院的判决和裁定一旦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若不服亦不得再行上诉,只可以申诉。在上诉期间,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了上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是否可以申请顺延期限,行政诉讼法未做明确规定,但是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一般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在障碍消除后10日内申请顺延期限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人民法院审查当事人的申请是否有正当理由,并以此作出准许或不准许顺延的决定。对于具备顺延期限条件的,应当作出准许顺延期限的决定。
4)上诉必须递交上诉状。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由此可见,上诉状是上诉必备的条件之一。上诉状是当事人提起上诉的根据,没有上诉状人民法院就难以判明当事人是否行使上诉权。上诉状是当事人不服第一审法院判决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撤销或变更原裁判的诉讼文书。对于行政案件中个别书写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可以采用代为书写等积极办法协助其解决困难,而不应允许其仅仅口头提起上诉。上诉状与第一审原告的起诉状相类似,目的都是引起一定诉讼程序的发生,以诉讼上的权利为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同的是,这时上诉人不但与对方当事人在行政权利和义务上有争议,而且对第一审裁判有异议。因此上诉状不仅要求第二审法院确认上诉人的权益,还要求撤销或变更第一审裁判。上诉状一般包括如下内容: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组织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的名称;案件编号和案由(即原审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字号);上诉的请求和理由。上诉请求是上诉人通过上诉所要达到的目的,上诉的理申则是上诉人提出上诉请求的具体根据。当事人提起上诉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当事人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另一种是当事人由于某种原因,不愿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也可以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状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的,应当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以便人民法院送达对方当事人,进行答辩;如果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后5日内将上诉状发交原审人民法院,以便原审人民法院根据上诉的情况,对原审判决或裁定进行审查,向被上诉人发送上诉状副本。原审人民法院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后,应当立即通知对方当事人。
5)必须交纳诉讼费用。按照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收取诉讼费用。”诉讼费一般应在递交上诉状的同时交纳。
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五个条件,上诉才能成立,才能引起第二审程序的发生。
(三)上诉的受理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后,为了使被上诉人具体了解被上诉的内容,以保障被上诉人的权利,更有效地贯彻辩论原则,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被上诉人;被上诉人收到后,应当在10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上诉人。被上诉人不提出答辩的,不影响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被上诉人也可以在法庭辩论时答辩。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后,应对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事实和理由提出看法和意见,附在卷内,供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时参考。对不符合要求的上诉状,应限期让上诉人补充、修改。一审人民法院审查上诉状,发现本院判决、裁定确有错误,仍应按上诉程序报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不能另行组成合议庭按审判监督程序自行改判。
一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后,应当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尽快报送上一级人民法院。上一级人民法院收到全部案卷、上诉材料和证据后,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即可按第二审程序审理。
如果上诉人上诉超过法定期限,应由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这是因为:当事人超过了上诉期限,其上诉权已经丧失;当事人与上一级人民法院尚未发生诉讼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