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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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婚

发布日期:2007-10-17 02:11:24 阅读次数:2205

关于离婚,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比较详细具体。也许出发点是好的:为了家庭安定、社会稳定;为了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为了保护儿童的身心健康。但是,这些美好的愿望依靠制定严格的离婚条件来保障,真的不是什么好方法。

   首先,从法的价值来讲。法的价值在于保护正义、公平、自由。从这个方面来讲每个人的自由都是法律要保护的对象,当然保护个人的自由不能伤害到他人自由。我国的婚姻法制度在结婚方面明确了一个原则:婚姻自由的原则。在这个原则下一个人可以结婚也可以不结婚,可以选择跟张三结婚也可以选择跟李四结婚,但是必须是张三或李四也愿意跟她结婚。如果不愿意结婚那么任何人想娶她或者想嫁给他都是违背其意愿的,都是侵犯了他的自由权利的,都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保护个人的自由权利,这就是法的价值的体现。但是,反观离婚却没有保护这个自由,一个人不愿意跟另外一个人维持婚姻关系了,应该说她是有权利选择分开的,但是她不可以当然的分开,要符合感情破裂等条件。如果另外一个人不同意的话,她很有可能就要在婚姻的错误道路上一直挣扎。请问,个人自由的权利哪里去了?凭什么让一个人和自己不喜欢的人非要生活在一起?

    其次,也许很多人会说婚姻法的如此规定是为了保护弱者的利益。那么,难道不希望离婚的人就一定是弱者?主动离婚的人就一定是强者?我看未必。因为现实中有很多弱女子由于不堪忍受婚姻的折磨愤而提出离婚,她们都是婚姻的受害者。这时候如果丈夫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离婚条件,那么她们想跳出婚姻的牢笼是相当困难的?那么,凭什么非要在法律上、制度上对她们追求幸福的权利加以限制或者说剥夺呢?这样的追求家庭稳定的目标是以牺牲多少人的幸福为代价的呢?难道说为了所谓的稳定或者说是表面的稳定,就置他们的幸福或者痛苦于不顾吗?他们的幸福就不是幸福?他们的痛苦就不算痛苦?如此的规定是不是略欠考虑?

    而且,即便是提出离婚的人在社会中是所谓的强者,他在婚姻中难道就不能是个受害者?他在婚姻中所受的煎熬难道不是煎熬?他仍然是一个人,一个饱受婚姻痛苦的人,他有追求幸福的权利。但是,他却不能够顺顺利利的离婚,因为法律对离婚规定了相当严格的限制条件。那么,一个饱受婚姻折磨人是不是在长时间压抑后会发生一些心理变态?当这个人越有能力时是不是破坏性越大?这样,一个社会的不安定因素就诞生了,而且,这是个相当危险的不安定因素,他对社会潜在的威胁有时候超出想象。如果,他因此而犯法受到刑罚,难道说就没有法律的责任?婚姻法规定的严格的离婚限制条件又有何正面意义?稳定吗,稳定何在呢?

    一个以限制自由或者说伤害自由为手段的法律其价值结果最终是负面的,是和立法者的初衷背道而驰的。

   离婚的人如果能够协议离婚,大家好说好散其实挺好;毕竟两个人走到一定阶段走不下去了也没有办法,再迁就只能越来摩擦越大、矛盾越来越升级。这时候,倒不如在还没有撕破脸皮的时候和平分手,心平气和得对财产进行相对公平合理的分割,这样对孩子的抚养问题也比较容易解决。而且,由于分手的时候留有余地,没有给对方造成太大的伤害,双方也比较容易继续交往。这样,也许不久双方就会互相审视自己的不足,体谅对方的苦楚,稍加沟通也许就会破镜重圆。即使不能破镜重圆,他们彼此不再往来或者正常往来都比撕破脸皮后闹得不可开交才离婚的情况对社会稳定有益,对她们自身亦然。

    所以,我认为婚姻法中关于离婚的限制完全没有必要。感情破裂完全应该以个人感觉为准,让一个局外人来判断感情破裂实在是有点荒唐。一个以前都未曾谋面的民政局大妈或者法官怎么可能知道想要离婚人的感情是否破裂,怎么可能体会到身陷婚姻牢笼之中的痛苦感觉?所以他们调解、她们规劝,说什么感情没有完全破裂还可以继续生活,完全是站着说话不腰疼、饱汉不知饿汉的饥。对婚姻无法忍受都闹上法庭了还叫感情没有破裂?商业往来只要不撕破脸皮都不会诉诸法律,何况夫妻;生活在一起的两口子如果不是实在无法忍受谁会闹上法庭?这还不叫感情破裂,叫啥?难道非要白刀子进去红刀子出来了才叫感情破裂?

    所以,只要是上法庭起诉离婚的尽可以判决离婚,不用再寻找什么感情破裂的理由了,闹上法庭求离婚就是感情破裂的铁证!也别再假仁假义的劝说人家坚持不离,因为你这样做的后果也许正在为社会悲剧萌芽,或者正在亲手制造家庭悲剧。

转自中顾网   作者 于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