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刑期提至十年 受贿罪适用范围拟扩大
【解读】现行刑法第39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来源合法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有些全国人大代表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本罪的刑罚偏轻,建议加重。扩大斡旋受贿罪的主体范围,委员们普遍表示赞同,随着权钱交易手段的不断翻新,修正案这一改变增强了执法的可操作性,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详细]
■关键词:信息安全
金融、电信等单位泄露个人信息将究刑责
【草案】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履行公务或者提供服务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或者以窃取、收买等方式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解读】近年来,一些国家机关和电信、金融等单位在履行公务或提供服务活动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被非法泄露的情况时有发生,对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和个人隐私构成严重威胁。经有关部门研究,对这类侵害公民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详细]
■关键词:偷税罪
一定条件下初犯可被免刑责
【草案】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并且接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5年内曾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解读】有关部门提出,在经济生活中,偷逃税的情况很复杂,同样的偷税数额在不同时期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不同,建议在刑法中对偷税罪的具体数额标准不作规定,由司法机关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司法解释并适时调整。此外,引人关注的是,草案中的“偷税”一词被“逃避缴纳税款”所取代。>>>[详细]
■关键词:绑架罪
情节较轻将按“低级别”处罚
【草案】绑架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解读】刑法239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和公安部提出,从实践看,刑法对该罪设定的刑罚层次偏少,不能完全适应处理这类情况复杂的案件需求,建议对绑架罪法定刑的设置作适当调整。有些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对绑架他人后主动放人的从轻处罚。
经研究认为,绑架罪严重危及公民人身安全,应予严惩,同时考虑实际发生的这类案件的具体情况比较复杂,在刑罚设置上适当增加档次,有利于按照罪刑相适应的原则惩治罪犯。 >>>[详细]
■关键词:金融秩序
“老鼠仓”行为最高可判十年
【草案】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经营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交易活动,或者建议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处罚。
【解读】根据这一条款,“老鼠仓”行为当事人可被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将被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有些全国人大代表和中国证监会提出,一些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利用其因职务便利知悉的法定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经营信息,如本单位受托管理资金的交易信息等,违反规定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牟取非法利益或者转嫁风险。这种“老鼠仓”行为也应当作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故作出上述修改。 >>>[详细]
■关键词:洗钱罪
单位犯洗钱罪也将究刑责
【草案】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解读】刑法第312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的,追究刑事责任。中国人民银行提出,这类犯罪有些是单位实施的,建议增加单位犯本罪的规定,以进一步完善刑法的反洗钱措施。 >>>[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