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承认才不会死在看守所”的悲怆追问
央视《面对面》2014年5月11日播出节目《从死缓到无罪》。报道称,2003年,贵州毕节一名普通农民张光祥因涉嫌一起抢劫杀人案被捕。在看守所,他遭到了连续数天的刑讯逼供,并被一审判处死缓。经三次上诉,最终无罪释放。回忆起这段经历,张光祥说:“我当时只有早点承认,才不会死在看守所。”
这起冤案有太多不可思议!同村村民许晋在其私人诊所受害,只因张光祥未参加许晋的葬礼就被警方锁定为嫌疑人;张光祥不承认,就被吊起来打,四天四夜不让睡觉,不给饭吃;张光祥提供了案发时不在现场的线索,并有证人证明,但不被采信;贵州省高院做出二审裁定,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毕节市中院第二次一审判决,仍维持原判,依然是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贵州高院第二次发回重审三年后,地级市中院做出第三次一审判决,依然认定张光祥犯抢劫罪,但刑期从原来的死缓变为有期徒刑15年……
有句话说得好,一个冤假错案就会毁掉一个家庭、毁掉一个人的一生,是任何赔偿、补偿都无法弥补的。张光祥所遭遇的苦难,令人黯然。尤其是,张光祥付出了家破人亡的代价,被刑事拘留那年,张光祥37岁,当年尚在初中的两个孩子,因家庭变故辍学打工。期间,大儿子在福建打工时遭遇车祸,造成了八级伤残,精神也出现障碍。张光祥年迈的父母,也因为精神上的打击神志不清,母亲遭遇车祸,脚步残疾。谁来负责?
张光祥的不幸遭遇,让我们很容易想到以强奸致死案服刑近10载的浙江张高平叔侄,想到赵作海、佘祥林,甚至还能想到聂树斌……早在60年前的1953年,当时的公安部就提出不得刑讯逼供。但在现实中,刑讯逼供很难绝止。究其因,一些人认为不刑讯逼供就拿不到证据,不刑讯逼供就不能快速破案,不刑讯逼供就不能捞取政绩……刑讯逼供大行其道还与违法成本过低,以及辩护律师不在场、审讯时不全程录像有关。
张光祥案迎来转机,是因为2013年中央政法委发布了首个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的通知,并开始推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三年以上尚未审结的案件的清理工作。2014年4月29号,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地级市中级法院,对张光祥抢劫上诉一案公开宣判,判决宣告上诉人张光祥无罪,并当庭予以释放。
沉冤昭雪是第一步。更须追问,是谁制造了冤假错案?如果只纠正冤假错案,而不依法处理制造冤假错案的人,既是对法律的二次伤害,也无法显现震慑性效果,更不要说告慰蒙冤者了。以张高平案为例,张高平出狱后,受访时坚决表示:“我要起诉他们,尤其是那个‘女神探’,在没有任何证据的前提下,断定我们涉罪,我永远也不会原谅他们。应该按照国家的法律来办。”同样的逻辑是,对张光祥刑讯逼供的都是哪些人,同样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为什么冤假错案那么多,不正因为一些人办错了案却不用负法律责任吗?“司法裁判中万分之一的失误,对涉案当事人也是百分之百的伤害。”防止冤假错案,是司法公平的底线,是公民安全的底线,也是法律尊严的底线。减少乃至杜绝冤假错案,须从依法惩处责任人开始。
减少冤假错案,必须坚持疑罪从无。不少人认为“绝不能放过一个坏人”,实际上,不可能所有的命案都能侦破,宁可错放,不可错判!减少冤假错案,还需确保司法独立。赵作海冤案是如何生成的?离不了政法委的所谓“协调”,赵作海不是杀人凶手,但2002年8、9月间,河南商丘市委政法委第二次就赵作海案召开协调会,经过协调,赵作海案就具备了起诉条件。何其荒诞!法院本应该独立审判,政法委为何横插一杠子?法官除了法律,没有别的上司,如果政法委过度介入,法院如何独立审判?此外,应该在透明公开、尊重嫌疑人权利等方面下工夫,比如,必须让嫌疑人的辩护律师在场、审讯时全程录像。刑事审判要适应时代要求,注重司法全过程的公开,只要不涉及国家秘密、审判秘密、个人隐私以及重大商业秘密,就应当及时主动公布真相,让公众用心中的那杆秤去衡量和评判。
法治时代,绝不让容忍刑讯逼供;“我当时只有早点承认,才不会死在看守所”,这是法治社会的耻辱。迟来的正义不是正义!正义,不仅应当得以实现,而且当以人们看得见、能认同的方式实现,更不应总是姗姗来迟。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不应该是遥不可及的梦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