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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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性停车,有你难以承受的法律风险

信息来源:检察日报 发布日期:2019-05-10 08:19:33 阅读次数:1360

    在汽车时代,驾驶人员几乎都知道开车有不少法律风险,如交通肇事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而对停车的法律风险,一些人除了知道违法停车可能被交警贴罚单受处罚外,较少知道其他的法律风险。

  风险一:高速路违法停车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2017年1月21日晚9点15分,曾某酒后驾驶牵引货车,在某市外环路上被一辆轿车追尾。事发后,曾某因害怕酒驾被查处,将货车丢弃在高速公路中间行车道上,未采取任何警示措施。其熄灭发动机离开现场15分钟后,一辆载有5人的越野车经过事发地,因躲避不及追尾撞上货车,导致车上人员2死2伤。该案于2017年12月1日由法院终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曾某有期徒刑十年。

  该案中,曾某有多年驾车经历,明知在高速路行车道上停车既严重违法又十分危险,却因害怕酒驾被查,将本可移动的货车停放在高速路行车道上,且未采取任何警示措施,导致越野车撞上货车,造成重大交通事故。曾某在高速路违法停车的行为,存在极大的危险性,虽然其主观上不希望发生交通事故,但对可能危及不特定人群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安全持放任态度,并最终造成交通事故,属于犯罪的间接故意,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退一步讲,曾某的违法停车行为,即使没有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如时间较长、被多人报警,或者有驾车人险些撞上等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情节,也可能构成该罪。根据刑法第114条规定,此种情况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风险二:粗心停车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2016年4月25日9时许,林某将小型轿车停放于某乡镇场街道公路边右侧下坡处,后离开车辆。不一会儿,该轿车向坡下滑行,冲到公路左侧街与站在此处的蒋某发生碰撞,造成蒋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林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林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立案侦查。因林某具有多种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后被司法机关从轻处罚。

  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犯罪。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具有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等情形之一,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该案中,林某作为驾车人,其主观上应当预知在坡道上停放车辆不拉牢手刹可能导致的危害后果。由于林某粗心没拉牢手刹,导致停放在坡道上的车辆下滑并发生前述重大事故。林某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本案危害结果,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风险三:违法停车可能承担民事赔偿责任。2017年12月28日下午,王某醉酒后驾驶摩托车自西向东行驶在某公路上,18时50分许,摩托车行至该公路某路段时,车前部与陈某停放于同向前方道路右侧的货车尾部发生碰撞,造成王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陈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该案例中,陈某的货车事发时停放于道路右侧路边院坝内,但左侧轮胎却压在道路白实线上,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条第2款“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规定,故被认定承担事故同等责任。虽然王某醉酒驾驶摩托车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根据责任认定,意味着陈某也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8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该案中,陈某货车投保的保险公司需要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医疗赔偿限额1万元、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承担王某就医和伤残的全部赔偿责任;超过责任限额部分的,则由王某、陈某(或投保的保险公司)各承担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