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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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日起中国对部分从美国进口商品加征关税

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发布日期:2019-05-15 08:29:39 阅读次数:1244

法制日报北京5月13日讯 记者万静 今天,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办公室消息显示,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9年6月1日0时起,对已实施加征关税的600亿美元清单美国商品中的部分,提高加征关税税率,分别实施25%、20%或10%加征关税。对之前加征5%关税的税目商品,仍继续加征5%关税。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办公室还表示,中方调整加征关税措施,是对美方单边主义、贸易保护主义的回应。中方希望,美方回到双边经贸磋商的正确轨道上,和中方共同努力,相向而行,争取在相互尊重的基础上达成一个互利双赢的协议。

为了保护在华企业利益,避免因中美贸易摩擦升级对企业生产经营造成太大影响,5月13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公告,将试行开展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排除工作。对排除清单内商品,自排除清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不再加征我为反制美301措施所加征的关税;具备退还税款条件的,对已加征的关税税款予以退还,相关进口企业应自排除清单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按规定向海关申请办理。

申请主体为申请排除商品的利益相关方,包括从事相关商品进口、生产或使用的在华企业或其行业协(商)会。可申请排除商品范围为我已公布实施且未停止或未暂停加征关税的两轮对美反制措施商品。 

申请主体在申请时应以事实和数据说明以下三方面申请理由:寻求商品替代来源面临的困难;加征关税对申请主体造成严重经济损害;加征关税对相关行业造成重大负面结构性影响(包括对行业发展、技术进步、就业、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影响)或带来严重社会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