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魔赵志红是不是“呼格案”真凶?正义就该这么较真!
杀害6人,强奸幼女2人、妇女10人,多次抢劫、盗窃……赵志红在近十年时间里犯下累累罪行,耸人听闻。30日,这个披着人皮的恶魔被执行死刑,去了他该去的地方。
赵志红伏法,群众拍手称快。其中有一个重要的原因,据不少媒体先前的报道,赵志红亲口承认,自己才是“呼格案”的真正凶手,强奸杀害了妇女杨某某。
而最高法很快澄清:法院没有认定赵志红就是呼格吉勒图案的真凶。最高法刑五庭负责人表示,由于证据不足,人民法院对赵志红强奸杀害杨某某的事实,不予确认。
坦率地说,这肯定让不少人大跌眼镜。毕竟,经历了“呼格案”这样难以挽回的冤错案件,“真凶伏诛”无疑将成为法院的“加分项”。可出人意料的是,最高法没有顺水推舟,而是较起了真。
这才是公平正义该有的样子!
公平正义不是往自己脸上贴金,而是在追寻事实的道路上负重而行。凭着这种较真,我们才有资格为呼格吉勒图案,画上一个让人痛惜又令人宽慰的句号——
最高法的第一点“较真”,体现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上。面对赵志红的累累罪行,哪怕是不懂法律的人也会承认,无论是否要背上杨某某的人命债,他都罪该万死。在这样的情况下,司法者们没有动过这样的念头:都觉得是他做的,那就由他背吧,反正他的下场是注定了的;让他多背一宗罪,对舆论有个交代,也能赶快结束所有的难堪。
这是因为,罪犯再罪大恶极,也不是可以随意判案的理由。有人背锅,就肯定有人脱罪;对舆论有了交代,对法律却没了原则。如果在缺乏证据的情况下,给赵志红扣上“真凶”的帽子,那和当初呼格吉勒图的悲剧没有区别。“呼格案”因证据不足被纠正了,同样的错误决不允许出现在赵志红身上。
哪怕是死刑犯,在法律面前也该得到平等对待,没有例外。
最高法的第二点“较真”,体现在疑罪从无上。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定罪量刑,要看法律规定的条件,是不是都有扎实的证据支撑。怎么叫扎实?在刑法上要求证据必须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反过来,只要没有达到这个证明标准,只要事实还有疑点,就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这就是“疑罪从无”。
梳理错案纠正的历程,我们可以看到“疑罪从无”越来越清晰。在前些年,只有“亡者归来”“真凶再现”,也就是案件明白无疑错误的时候,才可能启动纠错程序;近年来,中国司法已经从单纯的“错案纠正”转向了“疑案纠正”——案件有该查清的疑点没有查清,贸然下判就是错案。
哪怕是恶魔,送他回地狱也必定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而非“没有真凶,那你就是真凶”的荒唐逻辑。
公安机关在侦查期间对赵志红的素描(界面新闻)
最高法的第三点“较真”,体现在未经审判不得确定有罪上。今天的中国司法,已经习惯了舆论监督,并对舆论监督保持了开放态度。但这不等于司法默许了舆论审判。无论传播方式如何发展,不能仅靠道听途说就决定一个人的命运。
“赵志红案”同样说明了这一点。客观地说,“赵志红案”得到依法办理,舆论关注起到了重要推动作用。但舆论不能代替法律的严谨理性。有报道称当初警方曾经提取了精斑这样的关键证据,事后却丢失了;也有自媒体渲染赵志红是在执行死刑的过程中“枪下留人”,这些让人感到“必有蹊跷”的细节,经调查都属子虚乌有。而今天“赵志红案”的消息出来后,一些网络媒体以“呼格案真凶伏法”进行报道转载,这与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也背道而驰。
经过控辩对抗,经过证据审查,经过严格程序,经过层层把关,司法判决的权威来源于此。
说到底,往日“呼格案”之所以发生,就是因为缺了这点较真;今天最高法不随波逐流,就是因为有了这点较真。“呼格案”和“赵志红案”同时提醒我们,守护公平正义,政法机关必须要有这种勇气:
虽千万人,吾往矣!
(苏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