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案人员是否回避由谁来决定?
发布日期:2007-05-24 00:5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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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阶段,当事人认为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及其他办案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办理案件的,都可以提出申请,要求该办案人员回避。当然,在刑事诉讼中,并不是当事人一提出申请,办案人员就应当退出办理本案,决定办案人员是否回避应经过一定的程序。办案人员认为自己应当回避,不能随便就退出案件的办理,而要经过一定的程序审批。
在不同的诉讼阶段,对不同的办案人员,决定其是否回避的人或者单位也各不相同。
在案件的侦查阶段,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侦查人员回避或者侦查人员自行提出回避的,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公安机关负责人回避或者公安机关负责人自行提出回避的,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按照多数人的意见决定。
在案件的审查起诉阶段,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检察人员回避或者检察人员自行提出回避的,由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回避或者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自行提出回避的,由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按照多数人的意见决定。在案件的审判阶段,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审判人员回避或者审判人员自行提出回避的,由人民法院院长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院长回避或者人民法院院长自行提出回避的,由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按照多数人的意见决定。
此外,实践中需要特别注意,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的回避,与审判人员的回避一样,应当由人民法院院长决定。
从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或者办案人员自行提出回避,到作出该办案人员是否应当回避的决定,中间要经过一段时间。在这期间,除侦查人员外,其他办案人员在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或者自行提出回避后应当立即停止继续办理案件,等待决定作出后再作处理。但侦查人员在回避作出决定前,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也就是说,即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认为某侦查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而提出回避申请,在作出该侦查人员回避的决定前,该侦查人员还要继续办理案件,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活动。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后,司法机关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关于回避条件的规定和程序作出批准或者驳回的决定。如果司法机关决定驳回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回避申请,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机关申请复议一次。申请复议时,申请人可以重申过去提出的理由,也可以增加新的理由。
参考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