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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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认为办案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时能否申请回避?

发布日期:2007-05-24 00:59:44 阅读次数:1047
在刑事诉讼中,司法机关的办案人员,是不能办理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案件的,如果开始不知道自己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后来发现了,就应当回避,停止继续办理案件。当事人认为办案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时可以申请回避。这种申请回避权是法律赋予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诉讼权利,司法机关的办案人员在办理刑事案件时,有义务告诉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任何人都不能剥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回避的权利。 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当事人都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当事人除了有权申请审判人员、检察人员或者侦查人员回避外,还可以申请在侦查、检察、审判工作中担任记录或翻译工作的书记员、翻译人员以及受司法机关指派或者聘请对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的人回避。 申请办案人员回避,并非只有当事人可以提出。如果当事人是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或者其他无行为能力人,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包括其父母、养父母、监护人或者对其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也有权提出申请,要求办案人员回避。 办案人员在诉讼活动中应当回避的情形,法律规定包括: (1)办案人员本身就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他自己虽不是当事人,但是本案当事人的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姊妹。 (2)办案人员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本案的处理可能涉及他们的某些利益。 (3)办案人员曾经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 (4)办案人员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 (5)办案人员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参考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