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梦幻西游”网络游戏直播侵权案二审维持原判
人民法院报广州12月26日电 今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备受关注的“梦幻西游”网络游戏直播侵权案进行公开宣判,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宣判在中国庭审公开网全程同步直播。
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简称网易公司)发现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华多公司)擅自在YY、虎牙平台上组织主播人员直播“梦幻西游2”游戏内容,认为其构成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经交涉未果,网易公司于2014年11月24日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华多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和赔偿1亿元等。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一审认定华多公司构成著作权侵权,判令其停止侵权、赔偿网易公司2000万元。网易公司、华多公司均不服,向广东高院提起上诉。
网易公司上诉认为,一审判赔数额过低。华多公司上诉认为,游戏连续动态画面不构成作品,游戏直播应是一种合理使用行为,一审计算赔偿的方法不合理。二审庭审中,双方展开激烈交锋,申请了专家辅助人出庭陈述专业意见,双方诉讼代理人还就争议焦点向专家辅助人进行了交叉询问。
广东高院经审理认为,“梦幻西游”网络游戏连续动态画面整体构成“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应获得著作权法保护。被诉游戏直播行为不符合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权利限制情形,不能认定为合理使用行为。华多公司未经许可组织主播人员直播涉案游戏,并从直播业务中抽成获利,并非单纯提供网络技术服务,直接侵害了网易公司依法享有的著作权利,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但网易公司要求华多公司赔礼道歉的理据不足,不予支持。关于本案赔偿金额,应综合考虑涉案游戏类型和知名度、侵权行为性质和情节、相关游戏直播许可市场情况、涉案游戏因素在直播平台获利中的贡献、维权费用等,可酌定为2000万元。综上,遂作出上述判决。
(陈虹伶 陈中山)
■连线法官■
对于本案游戏连续动态画面是否构成作品,审判长表示,本案游戏是一款角色扮演类网络游戏,其连续动态画面符合“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的核心特征,其复杂制作过程和最终视听表达体现了较高的创作高度,属于文学、艺术领域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可认定为著作权法规定的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并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对于本案游戏直播行为是否构成合理使用,审判长认为,直播是一种向公众直接提供内容的实时传播行为,直播游戏画面的行为实际上就是公开传播作品的行为。游戏直播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展览权、放映权、表演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调整控制范围,属于“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且不属于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权利限制情形。从作品使用行为的性质和目的、被使用作品的性质、被使用部分的数量和质量、使用对作品潜在市场或价值的影响等因素综合考虑,被诉游戏直播行为基于商业营利目的使用了涉案游戏画面,使用部分的比例超出合理限度,影响了网易公司对涉案游戏画面著作权利的正常许可使用,对涉案游戏潜在市场收益造成实质性损害,不能认定为合理使用行为。
此外,关于赔偿数额,审判长表示,若由游戏著作权人独自享有直播平台的全部获利,可能导致利益失衡,基于平衡作品创作者、传播者、使用者各方利益的原则,尤其从促进游戏及其衍生产业发展的角度考虑,应合理认定涉案游戏因素对于被诉游戏直播平台获利的价值贡献。一审法院最终酌定的2000万元赔偿数额无明显不当,可予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