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民张利看上一套二手房,交上定金和首付款后住了进去,可这房子住了八个月,张利反悔了,最终房子没买成,自己反倒赔了40多万,这背后都是征信惹的祸。
2020年年初,济南市民张利通过中介看上了位于济南市中区舜德路的一套房子,房主是刘森和王红,房屋总价款为217万元。双方很快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双方在合同签订当日,张利支付定金2万元,而刘森和王红把房产证和合同等相关资料原件交给中介保管,用于办理后续手续。此外,双方同意通过银行按揭贷款的方式付款,张利一方保证无不良信用记录、刘森和王红一方保证积极配合准备贷款所需材料,如果张利在贷款资料均齐全的情况下,因自身原因导致贷款手续无法办理,应在接到银行通知之日起60日内一次性交齐该房款,否则属违约。合同约定,张利于产权过户当日支付人民币67万元整(含定金)作为首付款,剩余尾款150万元于银行发放贷款之日由银行直接支付。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存续期间,张利一方反悔不购买房产或因其原因导致违约,则刘森一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同时张利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总房款的20%向刘森一方支付违约金。刘森和王红把房屋钥匙交给了张利,张利也住了进去。然而,八个月后,张利却搬了出来,并把房屋钥匙归还了刘森。这期间发生的事情,可以说是双方始料未及的。合同签订后,张利向刘森和王红支付了定金2万元,又支付首付款27. 5万元,剩余房款始终未支付。刘森和王红多次催促张利付款,张利在无法付款的情况下,提出已无力购买这一房屋。中介机构组织双方协商解决房屋买卖事宜,张利再次表示,因个人征信问题无法办理贷款,因此无力购买此房。之后中介机构再次通知双方到中介机构场所就解除合同违约等事宜协商,但张利没有到场,协商未果。面对这样的情形,无奈的刘森和王红只能起诉到了法院。他们表示,涉诉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是张利未能如约支付购房款,逾期超过30天,应由张利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434000元(2170000元×20%)。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张利在法定期限内未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及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提出答辩意见,也未在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出反驳证据,所以法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采信。原、被告及中介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合同各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综合两原告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被告未按《房产买卖合同》履行付款义务,且逾期超过30天,按照合同约定两原告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承担总房款20%的违约金,中介公司对解除合同事宜无异议且表示同意,故两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房产买卖合同》解除。被告张利向原告刘森、王红支付违约金434000元。
法官提醒:应提前查询征信
“在这起纠纷中,张利忽视了个人征信,再加上没有仔细阅读合同,结果造成了连环违约。白忙活一场,房子没买成,自己 还搭上了40多万元。”该案承办法官在谈及这个案例时说。在现实生活当中,因为忽视个人征信导致违约的情况屡见不鲜。这样的案例在法庭上时常出现,而大都是当事人忽视了个人征信,没有提前查询,盲目自信,导致后续的麻烦。随着2013年《征信业管理条例》的颁布,国家逐步完善了个人征信体系。根据《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以及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今后, 每个人的金融活动乃至其他公共行为都应当注意,特别是一些逾期还款行为都将成为信用不佳的记录。“对于征信一定要重视起来,否则很可能寸步难行。同时,在签署合同时,一定逐条研究。”承办法官表示,生活中有些人签合同时,常常不仔细阅读,一旦签署合同成立,此后的连环效应很可能轻则损财重则败家,追悔莫及了。市民如果购房,最好提前查询个人征信情况。如果没有时间去银行,可以登录注册中国人民银行的个人征信网站,提交申请后可以提供个人征信报告。根据最新的政策,夫妻一方贷款的,还要审查另一方的征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