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最高院:出借人仅三次出借行为不应认定为“职业放贷人”
裁判要旨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019)最高法民申495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某然,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海,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某波,男,汉族。 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张某平,男,汉族。 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叶某合,女,汉族。 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邵某,男,汉族。 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苏某,女,汉族。 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昆明锅炉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平。 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张某华,女,汉族。 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钱某,女,汉族。 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潘某芳,女,汉族。 一审第三人:张某双,男,汉族。 审 判 员 司 伟 审 判 员 叶 欢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元星
民 事 裁 定 书
再审申请人李某然因与被申请人张某波及二审上诉人张某平、叶某合、邵某、苏某、二审被上诉人昆明锅炉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锅炉公司)、张某华、钱某、潘某芳、一审第三人张某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云民终10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综上,李某然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审 判 长 马成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