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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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车辆转让未通知保险人,保险公司能否拒赔?

信息来源:德州中院 山东高法 发布日期:2021-09-14 11:00:26 阅读次数:895

 为了保险起见

车主们普遍认为
车险还是上全险比较保险
上了全险
有任何情况都可以索赔

 

 

乐陵货车司机

要保险公司赔偿车损费+施救费

     货车原为强某雷所有,挂靠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经营。2018年5月,高某购买该货车并办理过户登记。2019年3月,高某驾驶该车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肇事车逃逸,致货车损坏。事故发生后,高某支付施救费5000元,个人委托评估公司车辆损失价值200140元。因高某与保险公司未达成赔偿协议,故诉至法院。

 

01

高某诉称


交警部门认定肇事车辆逃逸,致使货车损坏。事故发生时,车辆处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虽为强某雷,但高某为实际车主,事故发生后,强某雷同意由高某直接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请求。

 

02

保险公司辩称


针对高某的评估报告,认为评估数额过高,申请法院委托评估公司重新进行评估。事故车辆转让未通知保险人,不予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保险合同的条款,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无法找到第三方,实行30%的绝对免赔率。

 

法院认为



经乐陵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高某系涉案车辆登记所有人,该车以强某雷名义投保,且强某雷同意将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权利转让给高某,所获全部理赔款给付高某,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高某可向保险人请求赔偿。

 

经保险公司申请委托评估机构对车损重新评估,应确认车辆损失价值为125330元,根据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规定,保险公司应赔偿高某车辆损失费1253330*70%=87731元。

 

关于施救费的问题,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费用,应当由保险人承担。施救费属于必要费用,且提供了发票予以证明,因此对高某主张的施救费5000元,予以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四十九条

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五十七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费用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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