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上诉:李某珍故意隐瞒离异事实,违背诚信原则,劳动关系无效,公司无需支付二倍工资
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1、公司和李某珍之间的劳动关系无效。一审认定该劳动关系合法,适用法律错误。李某珍故意隐瞒离异事实,目的是为了诱使公司作出录用李某珍的错误意思表示,其行为违背诚信原则,不应予以保护。公司无需向李某珍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另一倍工资21860元。2、双方是无效的劳动关系,实际上是劳务关系,公司也已支付了报酬,无需再承担其他责任。二审判决:李某珍隐瞒婚姻状况的行为不构成欺诈,公司不签合同需支付二倍工资二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所谓欺诈,一般来说是指行为人故意制造假相、隐瞒事实真相并可能使他人误解上当的行为。隐瞒事实真相有一个前提,即行为人必须有告知的义务。因此,对于没有告知义务的隐瞒,不构成隐瞒事实真相,也不属于欺诈。就本案而言,李某珍就职的岗位系“文案策划”,在公司的招聘启事中并未对婚姻状况有要求,且没有证据证明李某珍的婚姻状况与履行岗位职责有关联性,李某珍隐瞒婚姻状况的行为不构成欺诈。退一步说,即使因李某珍隐瞒婚姻状况违背了公司的真实意思,但其真实意思亦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不能就劳动者的婚姻状况作出就业歧视行为,公司据此主张双方之间劳动关系无效或不存在劳动关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公司和李某珍的劳动关系合法有效,公司始终未与李某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理应向李某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综上所述,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