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少数民族能用本民族的语言打官司吗?
发布日期:2007-05-24 01:0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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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我国宪法规定,每个民族在任何地方和任何时候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的权利,这是每一个公民的一项最基本的权利。对于少数民族来讲,必须尊重少数民族使用本民族语言和文字的习惯,在刑事诉讼中也是如此。具体地讲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每个民族的公民在进行诉讼的时候,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和文字的权利,这是每个公民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剥夺。如果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特别是在多民族共同生活的地区,或者少数民族的公民到其他地方去打官司,司法机关,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想办法为他们进行翻译。这是公检法机关应尽的义务。
(2)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该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诉讼,并要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我国是个多民族的国家,在一些边远少数民族聚居的省份和地区,有许多民族共同生活在一个地方,有的甚至一个县就有多个少数民族聚居在一起,在打官司的时候,应当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和文字。这就是说,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地区,存在多种民族语言情况下,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发布判决书、布告和送达传票、通知等文件,应当使用当地通用的文字。这主要考虑到这些地方,各民族在一起长期共同生活,有当地通用的语言和文字,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应当尊重他们的习俗和语言文字习惯,尽量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和文字办案。另一方面,由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办案和审理案件本身,也是一种法制宣传教育的形式,特别是在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时,如果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和文字,往往能收到良好的法制宣传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