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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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身伤害情况和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精神病如何进行司法鉴定?

发布日期:2007-05-24 01:13:56 阅读次数:1186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经常会遇到一些专门性问题,正确解决好这些专门性问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至关重要。为此,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司法鉴定。 对人身伤害的初次医学鉴定,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专门规定,按照法律对鉴定的一般规定,可以由司法机关的法医进行鉴定,也可以到侦查机关指定或者认可的医院进行鉴定。鉴定人应当具有专门医学知识,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在鉴定结论上签名。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对鉴定结论没有争议的,即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如果对鉴定结论有争议的,可以请求司法机关重新鉴定。 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由鉴定人签名,医院加盖公章。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对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作出的鉴定结论,经质证后,认为有疑问,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可以另行聘请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医院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不能另行聘请其他鉴定机构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人身伤害情况的初次医学鉴定和重新鉴定的鉴定结论,都应当写明伤害的部位、伤害的程度(分为重伤、轻伤、轻微伤三种)、后果以及身体恢复情况等内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结论,应当写明被鉴定人是否患有精神疾病,患何种精神疾病,实施危害行为时的精神状态及与危害行为之间的关系,有无刑事责任能力等内容。鉴定结论应当有鉴定人签名,如果是多名鉴定人,应当分别签名,意见一致的应当写出共同的鉴定结论,意见不一致的,可以分别提出不同的鉴定结论,必要时也可以作进一步鉴定。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在进行司法鉴定的工作中,鉴定人应当具有相应的专门知识,并且与案件无利害关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鉴定人回避;侦查人员不能对鉴定人进行技术上的干预,更不能强迫或者暗示鉴定人或者鉴定单位作出一种不真实的结论;鉴定人不得故意作虚假鉴定,否则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给予行政处分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