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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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级人民法院在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在什么情况下应当停止执行死刑命令?

发布日期:2007-05-24 01:25:02 阅读次数:1602
下级人民法院在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立即报告核准执行死刑的人民法院,由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1)在执行前发现裁判可能有错误的; 2)在执行前罪犯结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3)罪犯正在怀孕。 前款第1)、2)项规定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命令才能执行;由于前款第3)项规定的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依法改判。